发文机关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文日期2024年11月22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药监药注函〔2024〕97号
施行日期2024年11月22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北京、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浙江、山东、广东、重庆、四川省(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们关于申请优化药品补充申请审评审批程序改革试点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同意你们开展优化药品补充申请审评审批程序改革试点,请严格按照《国家药监局关于印发优化药品补充申请审评审批程序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药监药注〔2024〕10号)要求,组织开展试点工作。
国家药监局
2024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