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审计署
发文日期2020年09月2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审计署令第12号
施行日期2020年09月21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审计署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审计署审计长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审 计 长 侯 凯
2020年9月21日
审计署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审计署对部门规章进行了清理,现决定:
一、 废止《审计署关于审计机关办理交办事项的暂行规定》(审法发〔1996〕217号)。
二、 废止《审计机关审计统计工作的规定》(审综发〔1996〕369号)。
三、 废止《审计机关审计行政应诉管理的规定》(审法发〔1996〕357号)。
四、 废止《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划分的暂行规定》(审综发〔1996〕370号)。
五、 废止《审计机关监督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的暂行规定》(审计署1999年第1号令)。
六、 废止《审计机关审计复议的规定》(审计署2000年第1号令)。
七、 废止《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检查暂行规定》(审计署2000年第1号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