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发文日期2024年07月25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金函〔2024〕110号
施行日期2024年07月25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孙斌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提高东北地区基层银行的授信权限和延长贷款周转期权限的建议收悉。经商中国人民银行,现答复如下:
一、 关于下放审批权限、简化审批手续的建议
金融监管总局支持商业银行在有效管控风险的前提下,适当向县支行下放授信审批权限,同时持续推动银行机构优化简化贷款审批手续及流程。目前,农业银行、工商银行、中信银行等对部分涉农业务已开展差异化授信审批的探索。针对春耕、“三夏”、秋收等重要农时,金融监管总局指导银行机构结合粮食领域金融需求“短、频、急、快”的特点,简化流程,限时办结。江苏、湖北、四川、黑龙江等金融监管局指导辖内银行开辟贷款“绿色通道”。
下一步,金融监管总局将指导银行机构探索提升对农产品加工企业信贷审批效率。
二、 关于贷款期限、还款方式的建议
一是支持对符合条件的农户贷款开展续贷。2024年4月,印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2024年普惠信贷工作的通知》(金办发〔2024〕26号,以下简称《普惠信贷工作通知》),支持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对于农户经营性贷款,可参照小微企业续贷条件开展续贷。引导银行机构对生产经营正常、信用状况良好、短期遇到困难、具备持续经营能力的涉农主体,通过展期、续贷等方式支持纾困。
二是鼓励银行积极提供循环贷等灵活还款产品。《普惠信贷工作通知》要求银行机构推广随借随还的循环贷模式,灵活便捷地满足小微企业、农户、农业转移人口等群体的资金需求。下一步,金融监管总局将积极引导东北地区金融机构结合生产经营周期,主动匹配“一次授信、多次循环使用”的金融产品,帮助贷款主体实现随借随还,降低资金使用成本。
三是指导金融机构增加中长期贷款占比。2023年,印发《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保险业做好2023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3〕35号),要求银行机构针对涉农经营主体的融资需求特点,积极发展与生产经营周期相匹配的中长期信贷。2024年,金融监管总局增加对中长期贷款的专项统计监测,截至2024年一季度末,中长期贷款在普惠型涉农贷款中的占比达到38.58%。
三、 关于企业贷款除法人和配偶担保外,应减少其他亲属担保环节的建议
现行监管制度并无针对企业贷款需法定代表人亲属进行担保的相关规定。实践中,商业银行根据法律法规,结合贷款项目情况、借款人信用状况等,审慎判断贷款是否需要担保并确定担保形式。
涉农抵质押物不足问题是“三农”金融领域长期存在的难题。金融监管总局持续加强政策引领,积极破解抵质押难题。一是支持银行机构在有效管控风险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借款人资信状况、企业生产经营、偿债能力等因素,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降低对担保和抵质押物的过度依赖,稳步提升信用贷款占比。截至2024年一季度末,全国普惠型涉农贷款中信用贷款占比达到36.72%。二是鼓励银行机构积极研究盘活农村资产,拓宽抵质押物范围。如:推动机构在内蒙古协同开展“保险+银行+担保”活体牲畜抵押贷款,支持农牧产业集群发展。三是持续开展“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创建,鼓励金融机构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合作,开展整村授信、整村担保,构建信用评价与授信审批联动机制,更好满足各类经营主体合理融资需求。
下一步,金融监管总局将引导银行机构不断优化机制、改进产品,为涉农主体提供精准、高效、便捷的金融服务。
感谢您对金融监管总局的关心与支持!
联系单位及电话:金融监管总局普惠金融司 010-66279365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2024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