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发文日期2024年07月25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金函〔2024〕103号
施行日期2024年07月25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张娣芳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金融市场助力乡村振兴工作的提案收悉。现就与金融监管总局职责有关的建议答复如下:
一、 关于加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信贷支持的建议
近年来,金融监管总局从监管政策引领、贷款统计监测两方面,指导银行机构加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信贷支持力度:一是加强监管政策引领。2024年3月,印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2024年普惠信贷工作的通知》(金办发〔2024〕26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银行机构加强对农村基层集体经济组织的支持,加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户信用贷款发放力度,积极助力构建现代乡村产业体系,支持地方优势特色产业发展。二是强化贷款统计监测。建立普惠型涉农贷款统计监测机制,将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以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贷款纳入普惠型涉农贷款统计监测范畴,要求银行机构单列普惠型涉农信贷计划。全国普惠型涉农贷款增速已连续多年高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
截至2024年一季度末,全国普惠型涉农贷款余额13.69万亿元,同比增长19.43%,超过各项贷款平均增速10.26个百分点;其中,普惠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贷款余额784.8亿元,同比增长54%。金融监管总局将持续引导银行机构提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金融服务质效。
二、 关于涉农贷款附加成本和贷款资金使用管理等问题的建议
对于您提到的涉农贷款附加成本问题,金融监管总局一直将稳定涉农贷款价格作为重要监管目标。在《通知》中,继续要求银行机构加强涉农贷款定价管理,根据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合理确定普惠型涉农贷款利率水平;规范与第三方合作,引导降低收费水平,对于收费过高的,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必要时终止合作;加强服务价格披露,确保涉农主体了解其实际承担的融资成本。在监管指导下,2023年银行机构新发放的普惠型涉农贷款平均利率5.41%,较5年前下降2.27个百分点,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利差缩小1.22个百分点,手续费已经连续多年下降,涉农领域贷款贵问题得到明显改善。
针对涉农信贷资金使用管理问题,金融监管总局将持续督促银行机构规范涉农贷款贷后管理,加强贷款“三查”,建立贷款资金用途监控和定期排查机制,严禁套取、挪用贷款资金;加强风险监测管理,提升不良资产处置效率。同时,金融监管总局也将持续关注涉农信贷资产质量,定期开展监管抽查核实,做好资金流向问题线索筛查分析,及时提示化解风险。
三、 关于发挥保险交易所平台功能作用的建议
金融监管总局认同您提出的发挥上海保交所优势及功能作用的建议,支持市场主体在依法合规前提下,按照商业自愿原则在保险交易所开展农业保险再保险交易,并将继续支持上海保交所加快交易制度建设和平台开发,推动上海保交所平稳健康发展。
四、 关于优化“保险+期货”模式的建议
“保险+期货”是当前国情下农业风险管理的一种模式探索,取得了一定试点经验,但现阶段“保险+期货”业务模式还有待进一步规范完善。金融监管总局将持续引导保险公司坚持保险定位,不断优化完善“保险+期货”业务模式。
感谢您对金融监管总局的关心与支持!
联系单位及电话:金融监管总局普惠金融司 010-66278704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2024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