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发文日期2024年09月04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建办质〔2024〕43号
施行日期2024年09月04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上海市交通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为进一步提升建筑施工安全监管数字化水平,加快推进建筑施工安全领域证照电子化,经商国务院办公厅政务办公室,决定开展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电子化和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监督人员考核合格证书电子化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工作安排
(一)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电子化
自2024年10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电子化试运行工作,各地发证机关要及时出台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电子证照办理实施细则。2024年12月31日前,全面实行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电子证照制度。
(二)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监督人员考核合格证书电子化
已发放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监督人员考核合格纸质证书的地区,加快制定出台本地区纸质证书电子化实施细则,自2024年10月1日起,换发标准电子证照。未发放纸质证书的地区,应于2024年12月1日前,组织完成本地区施工安全监督人员考核工作;于2024年12月31日前,完成本地区考核合格证书电子证照发放工作。
二、 工作内容
(一)统一制证标准
各地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和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监督人员考核合格证书发证机关(以下简称发证机关)要按照《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C0392-2024)(附件1)、《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监督人员考核合格证书》(C0393-2024)(附件2)和《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监督人员考核合格证书电子证照归集共享业务规程(试行)》(附件3)要求,规范开展电子证照制作、签发和信息归集工作,通过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进行电子证照赋码,形成全国统一的电子证照版式,切实做到照面规范、内容全面、数据真实。
(二)实现数据互联互通
各地要于2024年9月30日前完成电子证照信息平台系统升级和联调测试等电子证照发放准备工作,主动向服务对象和社会公开办事指南。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建信息平台的,要注意做好与市、县级发证机关电子签章的对接;市、县级主管部门分建信息平台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需在统一赋码和信息归集等环节发挥纽带支撑作用,要全量、实时归集本地区电子证照数据,将换发和新制发的电子证照数据实时上传至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并动态维护证书变更信息。推动实现部、省、市、县四级联动,避免“数据孤岛”,确保证书电子化工作顺利实施。
三、 工作要求
各地要充分认识实行电子证照制度是推动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监管数字化转型的重要手段,是提升政务服务水平、构建统一大市场的有效举措。要加强组织领导,压实责任,做好工作保障,将推广应用电子证照和安全生产工作统筹起来,明确目标任务和落实措施,推动部门间业务协同和数据共享。
下一步,我部将通过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及关联的微信小程序,向全社会提供施工安全领域电子证照信息公开查询及二维码扫描验证服务,同时与各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共享电子证照信息,实现跨省互通互认、数据互联共享。
联系人及电话:李启士 010-58933920
技术咨询电话:武彦清 010-58934536
电子邮箱:aqc@mohurd.gov.cn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4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