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日期2024年09月03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证监许可〔2024〕1244号
施行日期2024年09月03日
效力级别部门行政许可批复
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申请报告》(泰康基发〔2023〕80号)及相关文件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8号)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3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 核准你公司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资格。
二、 你公司应当自本批复下发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工作,并向我会申请换发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你公司在取得换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前,不得经营私募资产管理业务。
三、 你公司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依法开展私募资产管理业务,严格防范利益冲突与输送,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
中国证监会
2024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