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宁波监管局
发文日期2024年09月03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甬金复〔2024〕194号
施行日期2024年09月03日
效力级别部门行政许可批复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你分行《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关于变更浙江泰隆商业银行宁波丈亭小微企业专营支行名称的请示》(泰银甬报〔2024〕69 号)收悉。根据《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丈亭小微企业专营支行更名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丈亭支行。
二、 你分行应自本行政许可决定作出之日起 10 日内到我局办理该机构《金融许可证》的换领手续,在 6 个月内完成该机构变更事项并向我局报告相关情况。涉及工商、税务登记变更等法定程序的,你分行应在完成相关变更手续后 1 个月内向我局报告。
宁波金融监管局
2024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