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湖北监管局
发文日期2024年09月03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鄂金监复〔2024〕275号
施行日期2024年09月03日
效力级别部门行政许可批复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
你分公司《关于设立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江新区支公司的请示》(鄂阳光产险〔2024〕72号)及说明解释材料收悉。经审查,批复如下:
一、 批准你分公司筹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江新区支公司。
二、 你分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批复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该机构的筹建工作。筹建期满未完成筹建工作的,应当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重新提出设立申请。筹建机构在筹建期间不得从事任何保险经营活动。
三、 筹建工作完成后,你分公司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湖北监管局提交开业验收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开业。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湖北监管局
2024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