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大庆监管分局
发文日期2024年08月27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庆金监复〔2024〕41号
施行日期2024年08月27日
效力级别部门行政许可批复
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分行:
你行《关于龙江银行大庆丽水支行机构终止的请示》(龙银庆呈〔2024〕6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同意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丽水支行终止营业。该支行应当自本批复印发之日起停止经营活动并妥善处理终止营业后的清理及善后工作。你分行应自本批复之日起的15日内将大庆丽水支行的金融许可证上缴我分局,并对外进行机构退出公告。同时及时办理其他法定变更手续。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大庆监管分局
2024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