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民政部,财政部
发文日期2005年11月2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民发〔2005〕171号
施行日期2005年11月21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民政厅(局)、财政厅(局):
为改善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人员生活环境,提高服务质量,民政部、财政部研究决定,自2005年起,用3年时间对部分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的公共设施进行维修改造。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本次军休服务管理机构公共设施维修改造项目(以下简称维修改造项目)主要对1990年以前建造的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住房和军休服务管理机构办公用房的水、电、暖管网及设备进行维修改造。根据《关于申报干休所维修改造项目的通知》(优安函[2004]8号)要求,民政部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汇总上报的维修改造项目进行审核,并编制和下达年度项目计划。
二、 维修改造项目资金由中央和地方共同负担。中央财政根据民政部审定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年度维修改造项目计划,2005—2007年分三年安排补助资金。补助资金分配方案由民政部商财政部确定。项目资金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解决。
维修改造项目资金要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项目实施方案的规定,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平调、挤占和挪用维修改造项目资金。
三、 民政部、财政部对军休服务管理机构公共设施维修改造实行项目管理。维修改造项目由军休服务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同级民政、财政部门进行审核。项目申请应当包括项目名称、项目目标、具体实施计划、资金预算等内容。各地未按上述要求上报的维修改造项目,应当重新进行审核上报。民政部根据省级民政部门重新报送的维修改造项目申请,相应调整2006年、2007年年度项目计划。维修改造项目一经审定,必须严格执行,不得调整。
四、 项目单位要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认真组织项目实施,严格执行项目预算,加强项目执行过程中的管理,并在项目验收后的3个月内完成项目评估报告和工作总结。项目单位同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五、 在维修改造项目执行期间,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财政部门要对年度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于年底前将本地区项目执行情况汇总上报民政部、财政部。民政部、财政部将对各地维修改造项目完成情况进行抽查。对于擅自变更项目、违规挪用项目资金的部门和项目单位,民政部、财政部将对其进行通报批评,并从下年度安排的军队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经费中扣回已下达的项目资金。
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认真做好军休服务管理机构公共设施维修改造工作,对项目单位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主动帮助协调解决,确保维修改造项目按期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