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文日期2024年08月2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署贸函〔2024〕210号
施行日期2024年08月21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广东国通物流城有限公司:
你公司《保税物流中心(B型)变更申请书》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30号发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27号、235号、240号、243号修订)有关规定,经广州海关对你公司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上报我署审批,同意将佛山国通保税物流中心(B型)名称变更为佛山国际陆港保税物流中心(B型),规划面积为32815平方米,四至范围为东至南海国际陆港跨境清关中心、南至宝穗二路、西至宝穗竖街、北至宝穗一路。
请你公司按照《保税物流中心基础和监管设施验收标准》的有关规定,做好保税物流中心基础和监管设施的建设和申请验收工作,加强运营管理,指导保税物流中心内企业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海关监管等有关规定。
特此通知。
海关总署
2024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