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云南监管局
发文日期2024年08月2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云金复〔2024〕169号
施行日期2024年08月21日
效力级别部门行政许可批复
兴业银行昆明分行:
你分行《关于设立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吾悦广场社区支行的请示》(兴银滇〔2024〕175号)收悉。经审查,批复如下:
一、 同意设立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吾悦广场社区支行,营业地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普吉街道办事处吾悦华府小区3号楼1-2层商铺4号。
二、 该社区支行业务范围为:吸收公众存款(自助设备办理);办理个人结算;从事银行卡业务;个人电子银行业务;理财产品销售;代理收付款项;代理基金、保险产品销售;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经上级行授权的其他业务。上述业务不含人工现金业务和对公业务。
三、 接此批复后,请按规定到我局领取《金融许可证》,并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未尽事项按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规定办理。
云南金融监管局
2024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