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海南监管局
发文日期2024年08月2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琼金复〔2024〕83号
施行日期2024年08月21日
效力级别部门行政许可批复
海南昌江长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海南昌江长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乌烈支行终止营业的请示》(昌村银文〔2024〕39号)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海南昌江长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烈支行终止营业。
二、 你行应按有关规定做好乌烈支行现有业务移交、结清、人员安置等工作,妥善处理终止营业后的清理及善后工作,做好宣传解释及对外公告,确保金融秩序稳定。
三、 你行应自我局批复之日起10日内将乌烈支行金融许可证缴回我局。涉及市场监管、税务登记变更等法定程序的,你行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有关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我局报告。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海南监管局
2024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