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安监管分局
发文日期2024年08月2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广安金监复〔2024〕15号
施行日期2024年08月21日
效力级别部门行政许可批复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广安市分行:
你单位《关于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邻水县九峰寺营业所等2个代理机构终止营业的请示》(广邮银请〔2024〕20号)收悉。根据《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保监会令2022年第5号)等有关规定,经审定,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邻水县坛同镇九峰寺营业所、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邻水县坛同镇蓥山路营业所终止营业。
二、 终止营业后,应及时拆除原址标识与标牌,不得再办理金融业务。
三、 你单位应妥善处理终止营业过程中的业务移交、客户通知和人员安排,并按有关规定做好对外公告和宣传解释工作,确保金融秩序稳定。
四、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许可之日起15日内将金融许可证缴回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安监管分局,及时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并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完成注销手续后1个月内将终止营业情况书面报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安监管分局。
未尽事项按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规定办理。
2024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