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发文日期2024年08月16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人社厅函〔2024〕130号
施行日期2024年08月16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人事劳动保障工作机构,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兵员局、文职人员局,有关行业组织、企业人事劳动保障工作机构: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职业技能评价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4〕27号)要求,为巩固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专项整治工作成果,进一步规范技能人才评价工作,建立完善质量督导长效工作机制,提高职业技能评价质量,我们制定了《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督导指标体系》,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职业资格评价实施部门(单位)和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遴选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要强化质量督导意识,在技能人才评价工作中广泛应用《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督导指标体系》,不断改进质量督导和监管方式方法,不断提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规范化、科学化和专业化水平。加强督导结果的运用,对于督导结果为优良的,可视情况给予表扬、增加评价职业范围或提升评价职业技能等级等激励。对于督导结果为不合格的,应视情况对相关评价机构给予约谈提醒、限期整改、移出评价机构目录等处理。对于督导中发现伪造报名资格、伪造试卷、编造虚假材料、不考试就发证、滥发倒卖证书等严重违规行为的,应取消评价结果、宣布证书作废、撤销上传证书数据,追回相应补贴资金,并对相关评价机构给予限期整改、移出评价机构目录等处理。对于督导中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线索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24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