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教育部
发文日期2024年08月16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教政法函〔2024〕20号
施行日期2024年08月16日
效力级别部门行政许可批复
中华女子学院:
你校送审的章程修正案收悉。
经审核,该章程修正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规定,现予核准。
请你校重新印发新修订的章程,向本校和社会公布。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将电子文本和正式文本(一式两份)报我部备案。
特此批复。
教 育 部
2024年8月16日
附件
中华女子学院章程修正案(2024年核准稿)
一、 将序言第一段修改为:“中华女子学院前身是1949年8月15日由宋庆龄、何香凝、蔡畅、邓颖超等革命前辈创建的新中国妇女职业学校,后更名为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妇女干部学校。1984年7月7日学校升格为全国妇联管理干部学院,1987年8月13日更名为中国妇女管理干部学院,1995年8月16日更名为中华女子学院。2002年2月10日经教育部批准,学校转制为本科层次的普通高等学校。2019年12月25日经中编办批准,全国妇联干部培训学院与中华女子学院一体化办学。”
二、 将第一条修改为:“为规范办学行为,完善治理结构,保障依法自主办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三、 将第三条修改为:“学校注册地为北京市朝阳区育慧东路1号。根据学校事业发展需要,依法经有关部门批准可设立分校区、调整校区及校址。”
四、 将第五条修改为:“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五、 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扎根中国大地办女子大学,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为基本职能,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妇女全面发展,服务国家总体外交。”
六、 将第六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学校以提高质量为主题,以内涵发展为主线,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努力建成中国特色一流女子大学和国家级干部培训学院,成为培养服务妇女发展、家庭建设、妇联工作人才的摇篮,成为培训妇联干部和妇女干部的重要阵地,成为研究新时代妇女工作和家庭建设的高端智库,成为传播社会主义先进性别文化和促进中外妇女合作交流的重要窗口。”
七、 将第七条改为第八条,修改为:“学校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着力培养具有家国情怀、男女平等意识、创新精神、国际视野、‘四自’特质的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应用型人才。坚持不懈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铸魂育人,着力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引导学生树立坚定的理想信念,永远听党话、跟党走,矢志奉献国家和人民。”
八、 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十二条,第六项修改为:“(六)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教育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九、 将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三条,第二项修改为:“(二)认真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等各项职能,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十、 将第十三条改为第十四条,修改为:“学校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坚持全员育人、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建立健全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和评价机制,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十一、 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学校学科主要涵盖人文社会科学,重点建设服务妇女发展、服务家庭建设、服务妇联工作等特色交叉学科和专业群。”
十二、 将第十五条改为第十七条,修改为:“学校坚持实践育人、协同育人,鼓励师生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等社会服务。”
十三、 将第十六条改为第十八条,修改为:“学校坚持文化育人,自觉履行文化传承创新职能,传播社会主义先进性别文化。”
十四、 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学校坚持办好普通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适度发展留学生教育。重视开展妇女干部培训等多形式的非全日制教育。”
十五、 将第十八条改为第二十条,修改为:“学校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规模保持在5000-6000人。根据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变化,适度调整办学规模。”
十六、 将第十九条改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学校建立健全以社会需求和妇女发展、家庭建设需求为导向的专业设置和调整机制。”
十七、 将第二十条改为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学校努力体现女性教育特色,以招收女生为主(研究生教育除外),健全招生工作机制,制定招生原则、标准与程序,保证招生规范、公正、透明。”
十八、 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学校实行中共中华女子学院(全国妇联干部培训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依法治校、依章程办学,努力推进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十九、 将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学校建立为师生提供便捷高效服务的制度和机制,提升服务意识和水平。”
二十、 将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三十一条,修改为:“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规定的各项职责,努力推动学校党的建设与学校事业发展深度融合。”
二十一、 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三十二条,修改为:“学校党委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切实履行以下基本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四)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成立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领导教师思想政治工作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加强德育工作,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美丽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妇委会、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及学生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二十二、 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五条,其中的“党内执纪监督机构”修改为“党内监督专责机关”。
二十三、 将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七条,第五项修改为:“(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教材建设,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二十四、 将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合并,改为第三十八条,修改为:“学校行政实行校长全面负责、副校长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
“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或由校长委托的副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其他列席人员由校长或会议主持人根据议题决定。
“校长办公会议采取‘集体讨论、校长决定’的原则,依照其议事规则议定有关事项。
“校长办公会议的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二十五、 将第四十九条改为第五十条,修改为:“学院党总支(或分党委)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学院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学生和群团工作,保证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和学校决定在本总支(或分党委)得到贯彻执行,支持学院行政负责人履行其职责。学院党总支(或分党委)书记主持本党总支(或分党委)的工作。”
二十六、 将第五十一条改为第五十二条,修改为:“学院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学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有关党的建设,包括干部选拔任用、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等工作,由学院党总支(或分党委)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由学院党总支(或分党委)会议先行把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二十七、 将第五十五条改为第五十六条,修改为:“学校教职工是指专职从事教学与科研工作的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等人员。”
二十八、 将第六十二条改为第六十三条,修改为:“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正式学籍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学生是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主体。”
二十九、 将第六十三条改为第六十四条,第十一项修改为:“(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三十、 将第六十五条改为第六十六条,修改为:“学校建立弹性学习制度,创造开放的科研、创新创业实践条件,鼓励、保护学生自主、自由地学习,形成有利于创造性人才成长的制度环境。”
三十一、 将第六十九条改为第七十条,修改为:“学生会是党领导下的主要学生组织,是学校联系广大同学的桥梁和纽带。学生会在学校党委领导、校团委和北京市学联指导下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校学生会须按照《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规定并报学校党委批准。每一年召开一次学生代表大会。”
三十二、 将第七十条改为第七十一条,修改为:“积极拓展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渠道,不断完善学生代表大会制度。学生会可通过代表提案机制、组织开展校领导接待日、学生组织负责人列席学校办公会议等方式,参与学校学生奖惩、后勤管理等学生事务的民主管理。”
三十三、 将第七十七条改为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学校国有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和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
第二款修改为:“学校依法对取得或者形成的国有资产实施管理。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依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规定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
此外,对条文序号、标点符号及个别文字作了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