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
发文日期2024年08月14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汕金发〔2024〕10号
施行日期2024年08月14日
效力级别部门行政许可批复
汕头市各财产保险机构、人身保险机构:
为推动汕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规范可持续运行,根据《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管理办法》(银保监发〔2021〕12 号),结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关于调整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经营资质名单的公告》(粤金发〔2023〕5 号),汕头金融监管分局对辖区保险机构地市级公司大病保险经营名单进行动态调整,现公告如下:
一、 人身险公司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中心支公司。
二、 财产险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分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中心支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中心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中心支公司。
2024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