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宜宾监管分局
发文日期2024年08月14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宜金监复〔2024〕17号
施行日期2024年08月14日
效力级别部门行政许可批复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市分行:
你分行《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市岷江西路支行终止营业的请示》(宜邮银请〔2024〕22号)收悉。经我分局审核,批复如下:
一、 同意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市岷江西路支行终止营业。
二、 你分行应按照《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做好该支行终止后业务和印章的移交、结清、人员安置等相关工作,及时对外公告,加强客户的宣传解释,切实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
三、 你分行应加强内控管理,确保终止营业机构档案移交的完整性、安全性。
四、 你分行应及时将该支行金融许可证缴回我分局,及时办理工商登记注销手续,并在完成相关手续后1个月内向我分局报告。
未尽事宜请按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规定办理。
2024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