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家核安全局
发文日期2024年08月12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核安发〔2024〕138号
施行日期2024年08月12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为进一步完善我国核与辐射安全法规体系,指导和规范核动力厂有效开展在役检查和老化管理工作,我局组织修订了核安全导则《核动力厂在役检查》(HAD103/07-2024)和《核动力厂老化管理》(HAD103/12-2024),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自实施之日起,《核电厂在役检查》(HAD103/07-1988)、《核动力厂老化管理》(HAD103/12-2012)废止。
国家核安全局
2024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