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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关于政协第十四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03981号(工交邮电类592号)提案答复的函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12-13   阅读:

发文机关国家能源局

发文日期2024年08月12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能提监管〔2024〕54号

施行日期2024年08月12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推动电力市场化省间交易进程的提案》收悉,经研究并商国家发展改革委,现答复如下:

一、 关于“强化跨省跨区电能交易的顶层设计,建立包含跨省跨区电力市场在内的统一市场体系,完善可再生能源发电参与跨省跨区市场交易的机制”

近年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持续完善跨省跨区市场顶层设计,强化跨省跨区电力交易。2022年1月,印发《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的指导意见》,提出完善跨省跨区市场交易机制,开展跨省跨区电力中长期交易和调频、备用等辅助服务交易,优化区域电力资源配置。2023年9月,印发《电力现货市场基本规则(试行)》,明确了集中式电力市场模式下的省/区域现货市场的主要规则,以及省/区域现货市场与相关电力市场的街接方式。2023年10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电力现货市场建设工作的通知》,提出推动跨省跨区电力中长期交易频次逐步提高,加强与省间现货协调衔接。

同时,指导电力交易中心持续完善跨省跨区市场交易规则。2023年10月,南方区域电力市场交易规则体系V2.0版本发布,构建了南方区域电力市场“1+N+5X”交易规则体系。2024年6月,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发布《跨区跨省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2024年修订稿)》,进一步细化完善交易流程,促进省间市场规范运营。

为加快建立有利于促进绿色能源生产消费的市场体系和长效机制,2024年7月,印发《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绿色电力交易专章》,作为《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的补充,对省内和跨省区绿色电力交易,从交易组织、交易方式、价格机制等方面进行规定阐述。

下一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将继续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优化市场总体设计,健全多层次统一电力市场体系,统一交易规则和技术标准,破除市场壁垒,优化省间交易机制,提高跨省跨区电力交易的活跃度。同时,稳步推进新能源参与电力市场,按照2030年新能源全面参与电力市场目标,分类型、分阶段逐步提高新能源入市比例。

二、 关于“加快开展市场运营规则修编,积极探索增加省间电力市场交易品种,深入推进一体化电力市场建设,为将来更大规模的电力互济提供配套市场机制”

近年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持续完善电力市场基础规则体系。2020年6月印发《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2023年9月印发《电力现货市场基本规则(试行)》,2024年1月印发《电力市场信息披露基本规则》,2024年4月印发《电力市场运行基本规则》。

省间电力市场建设方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有关要求,2024年7月启动长三角电力市场暨省市间电力互济交易,构建“电力互济、错峰互补、容量互备、供需互动”的省市间电力互济市场化机制。

下一步,我们将编制印发《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基本规则》《电力市场注册基本规则》《电力市场计量结算基本规则》,建立形成以《电力市场运行基本规则》为基础,电力中长期、现货、辅助服务规则为主干,信息披露、市场注册、计量结算规则为支撑的全国统一电力市场“1+N”基础规则体系。

三、 关于“进一步推进省级电力市场建设,推动各地电力中长期、现货、辅助服务市场融合发展,推动具备条件的省份加快电力现货市场建设”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持续推进省级电力市场建设,各地电力现货市场建设全面启动。2017年8月,印发《关于开展电力现货市场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选择南方(以广东起步)蒙西、浙江、山西、山东、福建、四川、甘肃等8个地区作为第一批试点。2021年4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电力现货市场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选择辽宁、上海、江苏、安徽、河南、湖北作为第二批试点。2022年1月,印发《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的指导意见》,提出积极稳妥推进电力现货市场建设,支持具备条件的试点不间断运行,逐渐形成长期稳定运行的电力现货市场。2023年9月,印发《电力现货市场基本规则(试行)》,明确集中式电力市场模式下省/区域现货市场主要规则,以及省/区域现货市场与相关电力市场街接方式。2023年10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电力现货市场建设工作的通知》,提出各省/区域、省间现货市场连续运行一年以上,并依据市场出清结果进行调度生产和结算的,可按程序转入正式运行。

目前第一批试点的8个省份中,已经有山西、广东、山东转入正式运行,另外有20个省(市、区)正在开展结算试运行,国网的省间现货已经连续结算试运行近2年,南方区域电力市场实现全域结算试运行。

下一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将积极稳妥、分类推进电力市场建设。已开展长周期结算试运行省份,推动尽快转正式运行;开展连续结算试运行省份,视情况启动并保持现货市场的连续结算试运行,为转正式运行奠定工作基础;尚未开展连续结算试运行的省份,视情况开展整月以上长周期结算试运行,适时启动现货市场的连续结算试运行。

四、 关于“建立完善跨省跨区电力市场交易信息披露机制,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

近年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持续完善电力市场信息披露机制和电力监管工作。2022年1月,印发《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的指导意见》,要求加强信息共享和披露,落实信息披露制度要求,规范披露流程。2024年1月,印发《电力企业信息披露规定》,明确各类经营主体的信息披露内容,电力监管机构对披露信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2024年1月,印发《电力市场信息披露基本规则》,要求经营主体应严格按要求披露信息,并对披露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2024年4月,印发《电力市场监管办法》,明确电力监管机构对各类市场成员入市退市、参与交易、执行规则、披露信息、电费结算等情况实施监管。

下一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将组织派出机构督促信息披露主体规范开展信息披露工作,进一步丰富信息披露内容、拓展信息披露渠道,提升电力市场透明度和信息披露及时性。定期对各类主体信息披露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感谢您对国家能源工作的关心和理解,希望今后能得到您更多的支持和指导。

国家能源局

2024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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