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汕头监管分局
发文日期2024年08月05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汕金复〔2024〕39号
施行日期2024年08月05日
效力级别部门行政许可批复
中国民生银行汕头分行:
你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关于汕头阳光海岸支行变更名称的请示》(民银汕发〔2024〕177号)收悉。经审核,批复如下:
一、 同意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阳光海岸支行名称由“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阳光海岸支行"变更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韩江支行"。
二、 你分行应在我分局批复之日10日内持该机构原《金融许可证》到我分局办理换证手续,并在6个月内完成前述变更。涉及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法定程序的,你分行应在完成相关变更手续后1个月内向我分局报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韩江支行在由汕头市龙湖区长平路182号阳光海岸花园6区10、11幢,11幢101、201号房复式和102、202号房复式变更为汕头市龙湖区韩江路19号怡景大厦101号房全套期间,新址不得从事任何金融业务活动。换领《金融许可证》后,新址方可营业。新址营业后,原址不得从事任何金融业务活动。
此复。
2024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