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医养结合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政策解读
发文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文日期2024年12月12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24年12月12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民政部、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印发《关于促进医养结合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解读如下:
一、 出台背景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提出“促进医养结合”。近年来,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有关部门扎实推进医养结合发展,医养结合政策措施不断完善,服务供给不断扩大,服务质量逐步提升。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更好满足老年人多层次、多样化的健康养老需求,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出台《指导意见》。
二、 主要内容
《指导意见》围绕促进医养结合服务高质量发展的主题,从四个方面作出具体部署:一是加强质量管理。要求医养结合机构树立质量第一意识,强化质量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全面落实诊疗规范和行业标准。将养老机构医疗卫生服务纳入质量安全管理体系,鼓励将符合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纳入紧密型医联体统一管理。二是提升服务质效。推广团队服务模式,建立由执业(助理)医师、注册护士、康复治疗人员等组成的服务团队,提供综合连续的健康服务。深化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协议合作,加大医保支持力度。发展居家社区服务,推进“互联网+医养结合”,发挥中医药优势。三是强化队伍建设。引导医疗、护理、医养照护与管理等相关专业毕业生到医养结合机构就业,支持退休医务人员到医养结合机构工作。拓宽院校培养与机构培训相结合的人才培养培训路径。四是保障服务安全。要求医养结合机构健全医疗服务质量安全管理体系,严格落实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做好传染病防控。各级卫生健康、民政部门分别对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医疗卫生机构和养老机构进行行业监管,医保部门加强对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