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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关于开展2024年新污染物实验室能力验证工作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12-17   阅读:

发文机关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发文日期2024年08月02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24年08月02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第一监测站,各流域局监测科研中心,国家环境分析测试中心及各有关实验室:

为提升新污染物环境监测技术水平,保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根据《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国办发〔2022〕15号)、《2024年新污染物环境监测试点工作方案》(环办监测函〔2024〕175号)(以下简称《2024年监测试点工作方案》)的相关要求,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以下简称总站)将开展新污染物环境监测实验室能力验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参加范围

按照要求,承担2024年新污染物环境监测试点测试任务的省级(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相关驻市/市级(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部属单位以及其他承担试点测试任务的实验室均应参与此次能力验证。其他单位可自愿报名参加,鼓励社会化检验检测机构参加。

二、 能力验证项目

本次新污染物能力验证项目为《2024年监测试点工作方案》附件1中的必测项目——全氟化合物、邻苯二甲酸酯类、酚类以及抗生素。承担试点测试任务的实验室,其承担的项目为必选项,其他自愿参加单位可视情况选择1项或几项能力验证项目。

三、 能力验证方式

本次能力验证所需样品由总站统一向各参加单位发放。不提供校准用标准物质,建议优先采用《2024年监测试点工作方案》附件2中推荐的分析方法。

四、 时间安排

(一)报名。参加本次能力验证的单位须填写能力验证报名表(见附件),于2024年8月13日前将报名表电子版及加盖机构公章的扫描件发送至指定电子邮箱。

(二)样品发放。总站将于报名截止后,2024年8月27日前发放能力验证样品。

(三)结果报送。各参加单位收到能力验证样品后应及时完成检测,并于2024年9月20日前形成能力验证报告,报送总站。

五、 工作要求

(一)承担能力验证的单位和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规范,恪守职业道德,对检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自觉遵守廉洁纪律和八项规定精神有关要求。

(二)各参加单位应要高度重视,认真准备,按规定时间领取样品,合理安排时间和人员,独立完成检测任务,并将检测结果及时报送总站。

(三)各参与单位均应坚持公平、公正原则,未经允许,相关单位、人员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透露能力验证有关信息。检测机构之间不得串通检测数据,一经发现按不合格处理。

六、 费用

非委托的承担2024年新污染物环境监测试点测试任务的实验室,根据其承担的监测项目可免费获得一份对应的能力验证样品。其他单位,需根据报名能力验证项目缴纳相应的技术服务费。全氟化合物3500元/支、邻苯二甲酸酯类3000元/支、酚类3000元/支、抗生素3500元/套,请务必在8月27日前将能力验证技术服务费汇入以下账号,并注明项目和用途。所有参与能力验证的单位,如需补测,均应缴纳相应的补测费用。

户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和平里支行

账号:0200 0042 0908 9114 334

行号:102100000423

用途:全氟化合物/邻苯二甲酸酯类/酚类/抗生素能力验证技术服务费(根据报名项目填写,务必注明)

七、 结果利用

(一)总站将及时通知各参加单位本次能力验证结果。

(二)对于应参加本次能力验证、但无故不参加的单位,视为本次能力验证结果不满意。

(三)对于初测结果为不满意的单位,允许其参加一次补测。未申请补测、已申请未参加补测,或参加补测后结果仍为不满意的单位,视为本次能力验证结果不满意。

八、 文档提交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王若瑶 010-84943045

邮  箱:fxs@cnemc.cn

地  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外大羊坊8号院乙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邮编:100012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2024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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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义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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