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内江监管分局
发文日期2024年08月0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内金监复〔2024〕15号
施行日期2024年08月01日
效力级别部门行政许可批复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
你单位《关于内江经济开发区支行终止营业的请示》(农银内发〔2024〕31号)收悉。根据《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审定,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经济开发区支行终止营业。
二、 终止营业后,应及时拆除原址标识与标牌,不得再办理金融业务。
三、 你单位应妥善办理终止营业过程中的业务移交、客户通知和人员安排,并按有关规定做好对外公告和宣传解释工作,确保金融秩序稳定。
四、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金融许可证缴回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内江监管分局,及时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并在市场监管部门完成注销手续后1个月内将终止营业情况书面报告我分局。
未尽事项按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规定办理。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