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丽水监管分局
发文日期2024年07月30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丽金复〔2024〕55号
施行日期2024年07月30日
效力级别部门行政许可批复
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
你分行《关于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缙云壶镇小微专营支行开业的请示》(台行丽发〔2024〕158号)悉。经审核和实地验收,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你分行辖属缙云壶镇小微专营支行开业。机构全称为: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缙云壶镇小微专营支行(简称:台州银行缙云壶镇小微专营支行),地址为:浙江省丽水市缙云县壶镇镇中山街634号、634号201 室、636号、636号201 室。
二、 核准该支行业务经营范围为:吸收公众存款;发放小微企业和个人的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小微企业票据承兑与贴现;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从事银行卡业务;代理收付款项;经营上级机构在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业务范围内授权的其他业务。
请你分行自收到本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到我分局领取许可证,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丽水监管分局
2024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