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河源监管分局
发文日期2024年07月30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河金复〔2024〕22号
施行日期2024年07月30日
效力级别部门行政许可批复
龙川融和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你行《关于龙川融和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幸福支行开业的请示》(龙融银报〔2024〕49号)收悉。经审核,批复如下:
一、 同意龙川融和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幸福支行开业,核发金融许可证,地址为:龙川县新城规划区1号小区Q1、Q2第一层105房、106房、107房及Q1、Q2第二层201房、202房。
二、 拟任龙川融和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幸福支行行长等高管人员应符合《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保监会令2022年第5号)有关规定要求,并在我分局批复之日起3个月内到任,同时向我分局报告。
三、 龙川融和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幸福支行可以从事银行监管部门许可并经龙川融和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确授权的业务。
四、 请你行自我分局批复之日起10日内持相关材料到我分局领取《金融许可证》,根据规定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并在完成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法定程序后1个月内向我分局报告相关情况。龙川融和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幸福支行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
此复。
2024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