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丹东监管分局
发文日期2024年07月30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丹金复〔2024〕41号
施行日期2024年07月30日
效力级别部门行政许可批复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分行:
你行《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东新安支行终止营业的请示》(工银辽丹报〔2024〕86号)收悉。根据《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同意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东新安支行终止营业,其业务并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元宝支行营业室。你行应妥善处理网点终止营业后的清理及善后工作。
你行应自本批复之日起15日内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东新安支行的《金融许可证》上缴我分局,并按照《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及时对外公告和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销手续。
此复。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丹东监管分局
2024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