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生态环境部
发文日期2024年07月29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环提函〔2024〕70号
施行日期2024年07月29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班果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将青海省设立为‘重点流域补偿试点省’的提案”,由我部会同财政部办理。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一、 关于加大资金支持力度
中央财政通过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对地方因经济发展受限和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带来的减收增支进行补偿,支持重点生态功能区提高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2023年,中央财政向青海省下达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56.23亿元,较上年增加10.51%。该项补助为一般性转移支付,不规定具体用途,由地方结合实际用于增强重点生态功能区所在地政府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大力支持生态保护修复等。该项转移支付资金分配结果和生态环境保护成效相挂钩,中央财政根据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结果实施考核奖惩,引导地方摒弃破坏生态环境的发展模式,调动地方保护生态环境的积极性。同时,加大对青海省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支持力度,2021-2023年,中央财政通过水污染防治资金下达青海省62.3亿元,支持开展流域水生态保护修复、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等工作。
二、 关于推进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
近年来,财政部、生态环境部指导各地探索建立健全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相继出台《关于加快建立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指导意见》《支持引导黄河全流域建立横向生态补偿机制试点实施方案》《支持长江全流域建立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方案》等文件,通过强化政策和资金引导,鼓励引导地方早建机制、多建机制。2024年,国务院出台的《生态保护补偿条例》明确,将“重要生态环境要素所在区域及其他生态功能重要区域”纳入地区间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实施范围。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以地方为主,中央财政给予支持。鼓励青海省与相邻省份积极开展沟通协商,在长江、黄河干流和重要支流建立跨省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三、 关于健全分类补偿制度
财政部积极完善生态保护补偿转移支付制度,支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和天然林资源管护,目前,国有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已提高到每年每亩10元,集体和个人所属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已提高到每年每亩16元,促进了森林生态功能的发挥。支持国家重要湿地(含国际重要湿地)、湿地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开展湿地生态保护补偿、湿地保护和恢复,以及互花米草防治。支持对暂不具备治理条件和因生态保护需要不宜开发利用的连片沙化土地实施封禁保护。此外,通过农业相关转移支付,支持实施第三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充分调动各方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积极性。
下一步,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将结合生态保护补偿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切实发挥职能作用,持续做好完善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工作,支持青海省与相邻省份加快建立跨省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机制,促进青海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与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
感谢您对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生态环境部
2024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