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北京监管局
发文日期2024年07月29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京金复〔2024〕464号
施行日期2024年07月29日
效力级别部门行政许可批复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申请资本补充工具计划发行额度的请示》(京银综发〔2024〕698号)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你行资本工具计划发行额度不超过300亿元人民币。
二、 你行发行资本工具,应严格遵守《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三、 你行可在批准额度内,自主决定具体工具品种、发行时间、批次和规模,并于批准后的24个月内完成发行。
四、 你行应在资本工具募集发行结束后的10日内向我局报告。
2024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