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温州监管分局
发文日期2024年07月26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温金复〔2024〕98号
施行日期2024年07月26日
效力级别部门行政许可批复
浙江龙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龙港农商银行修改章程的请示》(龙港农商银〔2024〕23号)收悉。经审核,同意你行按规定修改章程,并对部分修订条款核准如下:
一、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章程》(草案)第三十六条第(六)款修订为“依照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获得有关信息,包括:查阅和依照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复印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大会会议决议、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核准经修改后的《浙江龙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你行可以在收到本批复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温州监管分局
2024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