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廊坊监管分局
发文日期2024年07月26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廊金复〔2024〕64号
施行日期2024年07月26日
效力级别部门行政许可批复
河北文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你单位《河北文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河北文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泰道分理处分支机构终止营业的请示》(文农商银〔2024〕37号)收悉。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批复如下:
一、 同意河北文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泰道分理处分支机构终止营业。
二、 你单位应做好该分支机构终止营业后有关业务的清理移交及善后工作,做好对社会公众的公告、解释,切实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
三、 你单位应自本批复印发之日起10日内将该网点的金融许可证上缴我分局,及时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并在完成相关手续后1个月内向我分局报告。
此复。
廊坊金融监管分局
2024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