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温州监管分局
发文日期2024年07月26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温金复〔2024〕99号
施行日期2024年07月26日
效力级别部门行政许可批复
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章程的请示》(瑞农商银〔2024〕110号)悉。经审核,同意你行按规定修改章程,并对部分修订条款核准如下:
一、 《章程》(草案)第二十六条调整为“本行股东变更股份,应按规定向本行提出申请,并办理股权证、股东名册及工商变更登记等相关手续。变更后股东持有的股份数量在本行股份总额1%以下的,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审批。变更后股东持有的股份数量达到本行股份总额1%以上的,应事先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变更后股东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本行1%以上5%以下股份的,需向监管部门报告,持有本行5%以上股份的,需事前报监管部门核准。其他股份变更涉及有关监管规定的,也需符合监管规定"。
二、 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第十六条规定,《章程》(草案)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修订为“除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情形外,本行股东持有的股份不得退股;持股比例和持股机构数量符合监管规定,不得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本行股份;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如实向本行告知财务信息、股权结构、入股资金来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投资其他金融机构情况等信息 "。
三、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章程》(草案)第五十三条调整为“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会议。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长主持;监事长不能履行职责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行10%以上股份的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可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如果因任何理由,未推举会议主持人的,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共同推举一名股东主持会议。股东大会应由持本行股份50%以上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出席方可召开。股东大会召开时,本行全体董事、监事应出席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列席会议;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四、 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3年第3号)第十条规定,《章程》(草案)第一百九十一条第(四)款调整为“‘近亲属’指夫妻、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孙子女、外孙子女"。
核准经修改后的《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你行可以在收到本批复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温州监管分局
2024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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