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青岛监管局
发文日期2024年07月26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青金复〔2024〕1号
施行日期2024年07月26日
效力级别部门行政许可批复
青岛银行:
你行《青岛银行关于平度南村社区支行升格为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南村支行的请示》(青岛银发〔2024〕559号)收悉。经审查,批复如下:
一、 同意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南村社区支行升格为支行,升格后的机构名称为: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南村支行。营业地址为:山东省平度市南村镇驻地三城路129-1号。
二、 升格后机构的业务范围为:上级行在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业务范围内授权办理的业务,其中需事先审批的业务须经我局批准后方可开办。
三、 你行应自批复之日起10日内持此批复文件及其他资料到我局领取《金融许可证》,并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该机构开业涉及其他法定登记变更程序的,应在完成相关变更手续后1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予以报告。
四、 该机构须自批准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升格工作并向我局报告。
此复。
2024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