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上海监管局
发文日期2024年07月26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沪金复〔2024〕470号
施行日期2024年07月26日
效力级别部门行政许可批复
大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周大兴担任大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副行长任职资格的申请书》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 核准周大兴大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副行长的任职资格。
二、 你行应要求上述核准任职资格人员严格遵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监管规定,并按要求及时报告履职情况。
三、 你行应督促上述核准任职资格人员持续学习和掌握经济金融相关法律法规,熟悉任职岗位职责,忠实勤勉履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上海监管局
2024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