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生态环境部水生态环境司
发文日期2024年12月24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24年12月24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近日,生态环境部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农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523—2024)(以下简称《农药标准》)。生态环境部水生态环境司有关负责人就《农药标准》的制订背景、基本原则、主要内容等,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农药标准》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农药工业是重要的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之一,其生产废水成分复杂、毒性较强、处理难度大,是环境风险防控的重点行业。目前,杂环类农药工业企业执行《杂环类农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523—2008),其余农药工业企业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存在行业针对性不强、控制项目不全、基准排水量缺失、间接排放管控要求不能满足实际需要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农药工业企业水污染物排放管控,切实有效防控水生态环境风险,引导农药企业绿色转型,推动污染防治水平提升,生态环境部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了《农药标准》。
问:《农药标准》制定的主要考虑是什么?
答:一是精准治污、差异管控。区分不同产品和生产工艺,分别确定相应的水污染物控制项目、排放限值、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等要求。同时,根据企业废水排入的下游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类型的不同,明确差异化管控要求,鼓励引导农药企业“退城进园”,推进工业废水专业化集中处理。二是科学治污、防范风险。根据农药工业废水水质特征,结合环境风险管控需求,优化完善污染物项目;考虑技术经济可行性并参考国内外相关标准,科学设定排放限值。三是依法治污、绿色发展。标准明确了农药工业企业和农药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管理的基本要求,提升了农药工业废水排放管控的行业针对性,为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和推动行业绿色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问:《农药标准》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农药标准》聚焦现行标准存在的问题和当前环境管理的需求,规定了农药工业企业、生产设施和农药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进一步加强环境风险防范。
一健全污染物控制项目。《农药标准》共规定了10项常规污染物、18项特征污染物和1项综合毒性指标,结合行业产排污特征和污染防治技术经济可行性,并参考国内外已有的标准规定,科学合理确定排放限值。同时,以附录形式列明常见农药中间体品种和农药生产品种对应的特征污染物,为相关企业和环境管理部门根据特定农药生产类型选择适用的特征污染物提供参考。
二优化间接排放管控要求。根据企业废水排入的下游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类型的不同,提出差异化的间接排放管控要求。一是严格控制废水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新建含原药生产的农药企业自标准实施之日起,废水不得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现有含原药生产的企业自2026年12月1日起,废水经评估允许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的,除全盐量指标外,其他指标应达到标准规定的直接排放限值。二是允许协商排入专业化农药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废水排入专业化农药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时,除活性成分外,其他各类指标可以具备法律效力的书面合同形式协商确定间接排放限值。三是合理设置排入其他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要求。对于常规污染物可以具备法律效力的书面合同协商确定间接排放限值,未协商的常规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执行标准规定的间接排放限值。
三细化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要求。为加强环境精细化管理,防止废水稀释排放,《农药标准》根据行业实际水平,规定了11大类40种产品的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既推动企业降低废水排放量,又为排污许可制实施中许可排放量的确定提供了标准依据。
问:《农药标准》实施的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如何?
答:《农药标准》所列的总氮和全盐量等指标,将有效促进相关污染物减排;综合毒性控制指标的设置,有利于促进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减排,加强环境安全保障。此外,标准针对排向农药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其他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部分污染物,规定允许协商确定间接排放限值,有利于释放政策红利,减少企业污水处理能耗、药耗和污水处理厂的碳源投加量,在有效防范环境风险的同时,起到降低处理经济成本和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的作用。
问:如何保障《农药标准》落地实施?
答:一是做好标准宣贯工作。加大宣贯培训力度,通过多种方式做好标准解读,积极回应舆论关注热点。面向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农药工业企业开展培训,及时解决标准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二是严格执法监督。生态环境部门依照标准规定,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推动农药工业绿色发展。三是加强技术帮扶。指导有改造需求的企业合理选择《农药制造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HJ 1293—2023)中的防治技术及环境管理措施,推动企业清洁化改造,提升污染预防水平和治理能力,实现达标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