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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国家药监局公布4起药品网络销售违法违规典型案例(第七批)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12-24   阅读:

发文机关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文日期2024年12月23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24年12月23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加强药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持续加强药品监督管理,扎实推进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严厉打击药品网络销售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用药安全。现将第七批药品网络销售违法违规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兴瑞康大药房有限公司违规储存并通过网络销售药品案


2024年3月,根据投诉举报线索,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导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成立专案组对重庆兴瑞康大药房有限公司展开调查,发现该公司在核准地址以外储存药品,并通过微信群直播推广销售药品。该公司对违规储存的药品未采取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严重违反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2024年6月,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195万元、十年内禁止前法定代表人吕某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

二、药房网商城平台入驻商家非法渠道购进并销售药品案


2023年4月,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山东省潍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潍坊康信大药房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药店通过药房网商城平台销售“同仁牛黄清心丸”和“同仁大活络丸”,相关药品从非法渠道购进。该药店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2023年7月,潍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和第一百二十九条、《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六项规定,对该公司处以警告、没收涉案药品、罚款10.5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集药方舟云药房网络平台入驻商家销售网络禁售药品案


2024年4月,根据国家药品网络销售监测平台移送信息线索,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苏州康浦堂大药房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药店通过集药方舟云药房网络平台销售“氢溴酸右美沙芬片”等单方制剂。该药店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2024年7月,苏州市吴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责令该药店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四、阜平县医药药材有限责任公司在自建网站销售网络禁售药品案


2024年2月,根据国家药品网络销售监测平台移送信息线索,河北省保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阜平县医药药材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在自建网站“药聚汇”销售“氢溴酸右美沙芬片”“氢溴酸右美沙芬口服溶液”“氢溴酸右美沙芬滴丸”等右美沙芬口服单方制剂。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2024年4月,保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及《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下架所有涉案产品,对该公司处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7万元的行政处罚。

消费与合规提示:

消费者通过网络购买药品时,请关注两个资质:一是药品零售企业资质,网站首页或者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是否公示《药品经营许可证》;二是药品资质,所购买药品是否取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药品注册证书》。请勿通过社交软件、短视频直播平台等非正规渠道,从无资质的商家或者个人处购买药品。

疫苗、血液制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不得在网络上销售,具体目录详见《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药品网络销售禁止清单(第一版)的公告》。2024年5月7日,国家药监局、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发布公告,自2024年7月1日起,将右美沙芬(含盐、单方制剂)等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企业应当凭执业医师出具的处方,按规定剂量销售。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不得在网络上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

消费者如发现无资质网售药品、销售禁止网售药品等违法违规行为,请及时向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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