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家文物局
发文日期2024年12月20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文物博发〔2024〕63号
施行日期2024年12月20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物局,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博物馆:
为进一步提高馆藏文物保护管理能力,规范国有馆藏一级文物定级备案工作,我局研究制定了《国有馆藏一级文物定级工作指南》,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国家文物局
2024年12月20日
国有馆藏一级文物定级工作指南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机制改革的决策部署,加强国有馆藏文物保护管理,规范国有馆藏一级文物定级备案工作,制定本指南。
一、 总则
(一)适用主体
本指南适用于在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完成博物馆备案程序的国有博物馆、纪念馆、图书馆(以下简称国有博物馆)。
(二)工作依据
1.法律法规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1.3《博物馆条例》
2.部门规章及相关规范性文件
2.1《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
2.2《博物馆管理办法》
2.3《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2.4《文物藏品定级标准》
2.5《近现代一级文物藏品定级标准(试行)》
3.标准规范
3.1《文物藏品档案规范》(WW/T 0020-2008)
3.2《馆藏文物登录规范》(WW/T 0017-2013)
二、 工作原则
(一)以精准判断文物价值为基础。通过组织鉴定专业人员充分论证,并综合运用多种研究手段和评估方法,准确提炼文物信息,全面评价文物时代风格、文化类型和科学艺术水平,在文物本体信息、制作或形成时代、蕴含价值都确切认知的基础上提出定级意见。
(二)以统筹把握定级标准为要求。通过深入研究现行文物藏品定级标准,并全面了解现有国有馆藏一级文物的基本情况,综合把握文物本体状况和内在价值、文物典型性和地域特点、同类文物和同时期文物的存世数量等细化条件,做到对国有馆藏一级文物定级标准尺度把握相对一致。
(三)以规范执行定级程序为保障。通过规范执行本指南确定的国有馆藏一级文物定级工作程序,并根据各地此前馆藏文物定级工作的具体情况,由各省统一制定定级工作计划和方案,提高定级工作的协调一致性,实现定级工作层级职责分明、程序要求严格、过程可追溯。
(四)以全面公开国有馆藏一级文物信息为导向。通过持续开展国有馆藏一级文物定级,推动国有馆藏一级文物基本信息全面公开,强化国有馆藏一级文物动态管理与有效利用,夯实馆藏文物分类分级管理基础,提升馆藏文物管理水平,推进馆藏文物信息资源社会共享。
三、 工作组织
(一)职责分工
国家文物局负责统筹指导全国国有馆藏一级文物定级工作,制定工作制度程序,健全相关标准规范,组织开展国有馆藏一级文物备案,负责建立全国国有馆藏一级文物档案,建设全国国有馆藏一级文物数据库。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馆藏一级文物中长期工作计划和工作方案,及时组织开展国有馆藏一级文物定级工作,并报国家文物局备案。负责建立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馆藏一级文物档案和数据库,汇总公布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馆藏一级文物名录。
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馆藏一级文物档案,指导国有博物馆开展文物藏品的鉴定研究,配合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开展国有馆藏一级文物定级相关工作。
国有博物馆负责本单位馆藏一级文物初步鉴定鉴选、档案建设、信息更新等工作,依法依规履行国有馆藏一级文物鉴定、定级、建账、建档、备案、审批等各项程序要求,向社会公布本单位馆藏一级文物基本信息。
(二)组织形式和组织单位
1.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可直接组织鉴定专业人员开展定级;
2.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可委托国家文物鉴定区域中心、省级文物鉴定中心、省级文物鉴定委员会或文物进出境审核管理处等鉴定专业机构开展定级;
3.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可授权具有较强鉴定专业力量的省级博物馆对本单位馆藏文物开展定级。
(三)鉴定专业人员要求
参与国有馆藏一级文物定级的鉴定专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学术素养、专业能力和职业道德,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或者省级文物鉴定委员会委员;
2.从事文物鉴定工作10年以上的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人员;
3.从事文物鉴定工作10年以上、已向国家文物局备案的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的文物鉴定评估人员;
4.取得副高及以上文物博物专业技术职务、有持续10年以上文物鉴定定级实践经验的人员;
5.对相关文物有专门研究的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
四、 工作程序
(一)前期准备。国有博物馆应对拟定级文物进行初步鉴选,拟定为一级文物的,按照《馆藏文物登录规范》《文物藏品档案规范》等标准规范,填写《拟定国有馆藏一级文物清册》(格式见附件1)。暂时无法确认的信息可以在实物定级后予以补充完善。
(二)定级申请。国有博物馆向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提交一级文物定级申请与《拟定国有馆藏一级文物清册》;定级时负责提取文物,整理准备定级所需的操作空间、设施设备及相关文物档案资料,保障现场符合文物安全保管条件,并采取有针对性的安全保卫措施。
(三)定级组织。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确定定级组织形式及组织单位,统筹省内的文物定级需求与鉴定专业人员力量,制定具体的定级工作方案。其中,鉴定专业人员应根据文物类别遴选,每类文物鉴定专业人员不少于3人,鉴定组织人员不少于2人,分类别形成鉴定工作组。
(四)定级评估。鉴定工作组组织鉴定专业人员察看文物实物,并对照相关档案资料,视情采取各种形式的研究手段,综合考虑时代、社会、文化等背景,全面评估文物的历史、科学、艺术价值,采取合议的方式提出定级意见。
(五)出具意见。定级组织单位应对每件文物出具《国有馆藏文物定级意见》(格式见附件2),除明确记录文物的名称、年代、级别外,还应详细记录文物特征、价值描述、定级依据、鉴定时间地点等内容,由鉴定专业人员、组织人员签字,组织单位盖章。定级意见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和国有博物馆归档保存。
(六)申请备案。国有博物馆应在定级后1个月内通过“全国博物馆年度报告信息系统——藏品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履行备案程序。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对备案信息进行审核后,统一报国家文物局备案。
(七)备案确认。国家文物局对申请备案的国有馆藏一级文物进行复核,最终确认是否为一级文物,并通过系统将备案确认结果和复核意见反馈至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及国有博物馆。对未通过国家文物局备案的文物,国有博物馆应及时根据复核意见更正文物账目、档案等资料信息。
(八)信息公开。对通过国家文物局备案的国有馆藏一级文物,国有博物馆应于备案确认结果反馈后3个月内,通过系统补充完善鉴定情况、当前状况等文物信息,同步完成一级文物档案备案,之后通过官网、官微等形式向社会公开《国有馆藏一级文物目录》(格式见附件3)。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于每年3月1日前,汇总并向社会公布上一年度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馆藏一级文物名录。
五、 其他事项
(一)国有博物馆如对一级文物定级结果或备案结果存在异议,可向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提请重新定级,或通过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向国家文物局提请重新备案。
(二)国有博物馆应在通过国家文物局备案确认后,方可在展览展示、新闻宣传或其他工作中对外公布该文物为一级文物的信息,并持续完善馆藏一级文物档案信息,通过系统及时更新文物利用、变化等情况。
(三)文物保管所收藏的文物适用于本指南。
(四)国有博物馆、文物保管所应校核拟定级文物属于可移动文物或不可移动文物及其附属文物。若身份重叠,报文物行政部门依法履行相应程序明确唯一身份后,再行开展后续工作。
(五)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博物馆可参照上述工作流程和人员要求开展本单位馆藏一级文物定级,通过系统履行馆藏一级文物备案程序。不具备鉴定专业力量的博物馆,可向所在地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提出定级申请,完成定级、备案及信息公布等工作。
附件:
1.拟定国有馆藏一级文物清册
2.国有馆藏文物定级意见
3.国有馆藏一级文物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