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发文日期2024年07月25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金复〔2024〕502号
施行日期2024年07月25日
效力级别部门行政许可批复
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总损失吸收能力非资本债券计划发行额度的请示》(建总报〔2024〕219号)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你行发行5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总损失吸收能力非资本债务工具。
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建设银行发行资本工具的批复》(金复〔2023〕244号)所剩余额度继续有效。
三、 你行发行总损失吸收能力非资本债务工具,应严格遵守《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四、 你行可在批准额度内,自主决定发行时间、批次和规模,并于2025年6月30日前完成发行。
五、 你行应在总损失吸收能力非资本债务工具募集发行结束后10日内向金融监管总局报告。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2024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