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24年12月26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24年12月26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改革决策部署,进一步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健全公正司法体制机制,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推动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纲要。
一、 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着力破除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体制机制障碍,全面提升审判质量和效率,做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切实以高质量司法审判工作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
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坚定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紧紧依靠党的领导深化改革,把党的领导贯穿改革各方面全过程,坚持科学理论引领,时时处处用习近平法治思想“十一个坚持”对照、审视改革工作,确保改革始终沿着正确政治方向前进。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做到人民有所呼、改革有所应,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加强人权保障,接受人民监督,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健全司法权力运行制约监督机制,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严格公正司法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坚持服务大局,自觉融入中国式现代化历史进程,把司法审判工作放到党和国家大局中谋划推进,健全完善人民法院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的体制机制。坚持守正创新,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充分汲取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深化改革创新,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确保改革遵循司法规律、适应时代发展、立足国情实际。坚持系统集成,加强统筹谋划,确保改革政策取向一致、内容协调、机制衔接,加强跨部门改革协同,形成改革合力。
到2028年,审判权力运行、机构职能设置、司法资源配置、队伍能力建设等各方面体制机制更加健全,司法质量、效率和公信力有效提升,人民法院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的职能发挥更加充分,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促进国家和社会治理现代化、保障中国式现代化顺利推进的作用更加凸显,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进一步增强,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更加成熟定型。
二、 主要任务
(一)完善人民法院坚持党的绝对领导的制度机制
1.完善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常态化机制。巩固拓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成果,健全用党的创新理论指导司法实践的工作体系。落实“第一议题”制度,坚持把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各级人民法院党组会议和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贯彻的首要内容。完善人民法院理论教育、政治轮训制度,将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常态长效教育培训的必修课程。完善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学习宣传、研究阐释、贯彻落实制度机制,切实用习近平法治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
2.完善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机制。落实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确保人民法院工作的重大事项按规定向党中央请示报告。落实和完善督查督办制度,确保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在人民法院落地见效。细化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党组向同级党委、向上级人民法院党组请示报告的范围和程序。
3.完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机制。巩固深化党纪学习教育成果,推进党纪学习教育常态化长效化。完善司法巡查、审务督察工作机制,严格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健全记录、报告、通报、核查追责机制,加强司法腐败源头预防。完善司法审判行为风险防控系统应用机制,结合司法大数据及时发现和纠治司法不规范行为,强化廉政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加强人民法院督察部门、审判管理部门、纪律检查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的联动协同,健全司法领域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同查同治机制。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完善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工作机制。
4.健全人民法院接受监督机制。健全人民法院自觉接受党委政法委执法司法监督、纪委监委专责监督、人大监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政协民主监督、社会舆论监督等工作机制。
(二)完善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的审判体制机制
5.完善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制度机制。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落实党委(党组)国家安全责任制和维护社会稳定责任制,依法严惩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各类犯罪,完善涉及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案件的法律适用和裁判规则。建立完善覆盖各类案件的风险排查、预防和处置机制。健全扫黑除恶工作常态化机制。推动完善健全网络生态治理长效机制。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6.完善民生领域司法保障机制。全面贯彻实施民法典,健全婚姻家庭、医疗、养老、住房、交通、教育、就业、消费、食品药品安全、公民个人信息等民生领域裁判规则。完善劳动争议调裁审衔接、业务协同、信息共享机制,完善延迟退休、新就业形态下劳动争议案件裁判规则。完善家事案件审判机制,健全家事调解、家事调查、心理疏导、判后回访帮扶等配套制度,完善人身安全保护令、人格权侵害禁令执行机制。完善残疾人监护权益司法保障机制。健全完善城乡融合发展司法保障机制,加强农民权益保护。
7.完善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机制。依法严惩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落实对受侵害未成年人及其家庭的救助帮扶制度。加强和规范适用人身安全保护令、人格权侵害禁令、家庭教育指导令,落实关爱未成年人提示、社会调查、社会观护等制度。健全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与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政府保护联动协同机制。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坚持惩防并举、宽严相济,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相结合,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推动完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源头预防和综合治理机制,参与做好矫治教育、专门教育和专门矫治教育。
8.完善法治化营商环境司法保障机制。依法平等长久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对侵犯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利益的行为依法实行同责同罪同罚。完善刑事、行政、民事交叉案件处置机制和裁判规则,明确涉企案件常见行为罪与非罪界限,防止和纠正利用行政、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健全涉企冤错案件有效防范和依法甄别纠正机制。加强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司法规制,制定和完善相关司法解释,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促进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完善在食品药品安全、知识产权、产品缺陷、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领域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完善行政协议案件司法裁判规则,助推法治政府建设,改善投资和市场环境。完善破产审判制度,健全人民法院与政府部门协同配合、联动处置破产案件机制,完善跨境破产协助机制,推动健全企业破产机制,探索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依法严格规范保全程序,探索创新保全方式、保全解除机制。
9.完善发展新质生产力司法保障机制。加强对关键核心技术、重点领域、新兴产业等方面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建立完善涉重大科技创新案件的审理和监督指导机制。健全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和司法审判衔接机制。完善数据权益司法保护制度,健全数据产权归属认定、市场交易、权益分配、利益保护的裁判规则。完善涉网络侵权、人工智能、算法和涉数据不正当竞争等新类型案件的裁判规则,促进健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
10.完善金融强国建设司法保障机制。依法惩治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健全金融消费者权益司法保护机制,加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健全完善金融领域行政执法与司法审判衔接机制,协同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安全。完善数字货币、互联网金融、跨境投融资、离岸金融等新兴领域金融纠纷裁判规则。
11.完善生态环境治理司法保障机制。健全涉环境侵权、资源开发利用、碳排放权、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用水权、排污权、用能权等纠纷的裁判规则。完善以生态环境修复为导向的环境资源案件执行机制。推动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资金专款专用机制。探索建立生态技术调查官制度。推动完善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制度。健全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环境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等的协调联动机制,加强生态环境一体化保护。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审理机制。
12.完善高水平对外开放司法保障机制。完善涉外审判机制,加强国际商事审判工作,完善与国际商事调解、仲裁的衔接机制。完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依法约定管辖、选择适用域外法等司法审判制度。健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准确适用机制,完善域外法查明机制。完善海事审判机制,推动完善海事法律体系,健全船舶修造、跨境物流、航运保险、海事金融、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纠纷的裁判规则,完善与海上行政执法机关的协调联动机制。健全跨境仲裁裁决、民商事判决相互承认和执行机制。健全海外利益和投资司法保护机制。完善侨益司法保护机制。完善涉外审判人才培养机制。加强司法领域国际交流合作,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
13.完善落实“一国两制”司法保障机制。完善涉港澳台审判机制和程序规则,健全中国特色区际司法协助体系,更好维护港澳台同胞合法权益。深化粤港澳大湾区司法法律规则衔接、机制对接,为大湾区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推动港澳更好融入国家发展大局。汇聚港澳台调解、仲裁解纷力量,加强与涉台职能部门协调联动,促进矛盾纠纷高质效化解。完善涉台司法服务,为台胞台企参与两岸融合发展提供法治保障,支持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建设。
(三)加强矛盾纠纷预防化解
14.推动完善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多元化解机制。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立足人民法院职能,主动融入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城乡基层治理体系,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规范化建设。完善诉讼与非诉讼衔接机制,推动健全调解、仲裁、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诉讼、信访等衔接联动工作格局,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与司法调解的协同衔接机制。依法加强对调解工作的指导,完善规范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制度,深化“总对总”机制建设。探索建立类型化纠纷“示范性诉讼+批量化调解”工作机制。完善司法建议规范制发、协同落实、成效评估机制。
15.深化涉诉信访预防化解。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健全全面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的制度机制。坚持访调结合、调解先行,推动调解工作与信访工作协调联动。健全实质性化解涉诉信访工作机制,综合运用导入程序、公开听证、帮扶救助等方式,完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等参与信访化解工作机制。深入推进“有信必复”工作,提升答复效率和质量。深化推动诉访分离,完善涉诉信访终结报备的审查主体、标准和程序,健全终结移交机制。推动接访办信与案件办理、审级监督、司法救助等工作有机结合,促进案结事了、定分止争,加强涉诉信访源头治理。依法处理缠访、闹访、以访牟利等不当行为,引导依法理性表达诉求。
16.加强诉讼服务建设。优化完善诉讼服务平台,加强12368诉讼服务热线建设,全面实现线上“一网通办”、线下“一站服务”,构建高效便民、智慧精准的诉讼服务体系。深入推进网上立案、跨域诉讼服务,为跨境诉讼当事人提供网上立案服务,深化应用人民法院满意度评价机制,切实提升群众满意度。加强诉讼文书标准化建设,统一规范各类案件起诉状、答辩状、上诉状、申诉书等文书格式,为人民群众诉讼提供指引和便利。完善送达制度,完善统一法律文书送达平台应用机制,健全当事人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查明机制。完善在线法庭运行机制,方便当事人异地参与诉讼。巩固深化立案登记制,坚持调解自愿原则,能调则调、当判则判,依法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完善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行为的识别标准和机制,加强对滥用诉权行为的依法规制。
(四)健全完善诉讼制度机制
17.优化诉讼管辖。健全和规范指定管辖和集中管辖适用。完善管辖权争议解决机制,明确管辖冲突易发、多发及管辖不明领域的管辖规则和案件移送程序。优化互联网案件管辖制度,依法规制恶意规避管辖行为。完善管辖权异议办理机制。
18.深化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协同健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监察权、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确保司法各环节全过程在有效制约监督下运行。加强人权司法保障,深化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严格落实证据裁判原则,推进落实庭审实质化,完善和落实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进一步完善二审开庭制度。依法准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健全认罪认罚轻微刑事案件办理机制。推动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推动完善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涉及公民人身权利的强制措施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健全监禁刑收押送监衔接机制,完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刑罚变更执行制度。推动完善查封、扣押、冻结制度,健全刑事案件涉案财产查明与协调处理机制,规范涉案财物处置程序和规则。会同有关部门完善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双向衔接制度,推进执纪执法和刑事司法有机衔接,建立健全违法犯罪线索的发现、移送、办理和反馈机制。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健全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
19.深化民事诉讼制度改革。持续深化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机制改革,完善民事案件繁简识别、分流、转换的标准和程序。规范和完善小额诉讼程序、简易程序适用。完善一审普通程序、二审程序中适用独任制的配套机制。针对类型化案件推广适用要素式审判,合理简化裁判文书。完善民事诉讼中依职权调查取证制度。完善民事诉讼先行判决制度适用机制。推动完善督促程序适用标准和条件。
20.深化行政诉讼制度改革。深化行政案件级别管辖、集中管辖、异地管辖改革。完善关联的行政争议与民事纠纷一并解决和统筹调处机制,推动行政争议与关联民事纠纷实质化解。推动完善行政争议多元解纷体系,完善行政调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有机衔接的纠纷解决机制。完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配合,促进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完善行政诉讼中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机制。推动完善行政诉讼法律制度。
21.深化执行体制改革。深入推进审判权和执行权分离改革,促进健全国家执行体制。完善执行权运行监督制度,强化当事人、检察机关、社会公众和法院内部监督部门对执行活动的全程监督。推动健全综合治理“执行难”大格局,加强跨部门执行联动。完善立案、审判与执行协调衔接机制,健全执行和解和督促执行机制。完善交叉执行工作机制,强化溯源追责,规范适用条件、范围和程序。规范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标准和程序,完善执行不能案件退出和救济机制,严控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完善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衔接机制。完善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细化信用惩戒分级,畅通信用惩戒救济渠道,完善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机制。
22.完善审级监督指导制度。强化上级人民法院审级监督指导职能,细化明确案件改判、发回的情形和标准。完善发回重审、指令再审、指定再审案件的跟踪指导、问题总结、规则提炼、通报问责机制。规范和完善案件提级管辖和再审提审机制适用,充分发挥较高层级法院统一法律适用、防止地方保护的职能作用。优化民事、行政再审申请审查程序和办理机制,建立完善申请再审审查案件繁简分流机制。完善刑事申诉受案范围、立案审查标准和案件办理程序。健全依职权再审制度。
23.健全国家赔偿和司法救助制度。深化国家赔偿制度改革,推动修改国家赔偿法。完善司法赔偿案件追偿追责机制。健全国家赔偿促推前端司法程序规范运行机制。完善涉财产刑事赔偿工作机制。完善和规范司法救助标准,加强司法救助经费管理,健全完善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的协同衔接机制。
24.推动诉讼费用制度改革。推动研究完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健全诉讼费用退回和追缴工作机制。完善诉讼费用缓、减、免制度。
(五)落实和完善司法责任制
25.完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坚持“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细化审判组织办案权责和院庭长监督管理权责,完善审判权力运行制约监督机制,强化院庭长监督管理职责,加强案件质量把关。落实和完善合议制度,健全合议庭成员全面参与审理、独立发表意见、实质开展评议机制。完善院庭长办案制度,结合不同层级法院特点优化院庭长办案案件分配机制,发挥院庭长办案的示范引领作用。深化完善审判委员会制度和专业法官会议制度。完善全流程释法明理机制,加强裁判文书说理,提高司法裁判的说服力和认同度。
26.完善法律统一适用机制。完善上下贯通、规范高效、标准统一的法律适用问题解决体系。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司法解释工作,健全完善司法解释制定、修改、清理、废止的工作机制。规范“法答网”运行,加大上级人民法院优质高效权威答疑力度,做好精选问答发布、问答成果转化、业务统筹指导工作。健全完善案例指导制度,持续推进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优化案例培育、编选、评估、发布、退出机制。完善“法答网”、人民法院案例库的数据资源与在办案件的智能识别关联和精准推送机制,加强“库网”融合发展。
27.完善司法责任追究制度。完善司法责任认定和追究机制,明确追责对象、追责事由、认定标准和责任承担方式。健全法官惩戒制度,加强法官惩戒委员会建设,推进法官惩戒工作实质化运行。完善人民法院内部司法责任追究与纪检监察执纪执法的衔接机制。
28.深化和规范司法公开。完善裁判文书、庭审活动、审判流程等司法信息公开工作机制,研究制定司法公开指导性文件,明确公开范围和工作规范。建立健全司法公开督导落实、情况跟踪、分析研判工作机制。建立司法数据常态化发布机制,明确司法数据对外提供使用规范。在坚持深化司法公开的基础上,完善国家数据安全、公民个人信息和企业合法权益的保护机制,完善上网文书隐名规则和庭审公开规则,推动加强对不当使用司法公开信息行为的监管。
(六)完善审判管理制度
29.优化审判质效管理。以审判质量、效率、效果有机统一为导向,构建完善符合司法规律、务实管用的审判质量管理指标体系。科学合理运用指标,规范数据管理与发布方式。健全数据会商机制,强化态势分析研判,提升业务指导精准度。严格监督、科学管理上级人民法院面向下级人民法院的考核指标设置和数量频次,减轻基层负担。健全完善案件、案号、案由体系以及精准识别工作机制。
30.完善案件质量评查制度。优化案件评查范围,完善评查方式和规则。健全案件评查与督察监督、责任追究、条线指导、政策完善等工作的衔接机制,加强评查结果综合应用。
31.完善审限管理制度。完善审限管理规则,推动审限制度修改完善,构建符合司法规律和各类案件特点的审限管理模式。细化不同程序类型案件不计入审限、延长审限、中止诉讼和执行的具体事由、适用条件、批准程序,明确审限管理各环节的责任主体和工作职责。统一案件结案标准,优化完善不同程序类型案件审限计算方式。完善长期未结案台账管理和跟踪督办机制。完善符合涉外案件、破产案件自身规律和特点的审限管理规定。规范案件在上下级法院之间的移转期限,明确案件移转责任主体和工作职责。
(七)加强人民法院机构职能体系建设
32.深化人民法院内设机构改革。优化各级人民法院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会同有关部门出台深化地方法院内设机构改革的指导意见,构建设置科学合理、职能划分明确、运行高效顺畅,符合审判机关特点和审判权运行规律的内设机构体系。
33.深化巡回审判机制改革。深化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工作机制改革,强化最高人民法院审判机关重心下移、就地解决纠纷、方便当事人诉讼的功能作用。建立完善巡回法庭与地方党委和政府以及有关社会组织联动解纷机制。加大最高人民法院本部各审判业务部门巡回审判力度,一体推进案件审理、矛盾化解、业务指导和法治宣传工作。各级人民法院结合地区特点,健全完善案件就地审理工作机制,做实便民诉讼,加强法治宣传。
34.规范和完善专门法院、专业化审判机制建设。会同有关部门规范专门法院设置的标准程序、规划布局、管辖范围和同级法律监督机制。加强知识产权、金融、海事等专门法院审判能力建设,健全专门化审判体系,深化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改革,健全金融审判领域风险监测预警、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完善海事案件管辖和诉讼程序,合理布局海事法院派出法庭。加强环境资源、破产、涉外、劳动争议、未成年人等领域专业化审判机制建设。完善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审判机制和技术应用,强化促进网络空间治理、保障数字经济发展的功能作用。深化铁路、林区、农垦等法院改革,优化司法资源配置。
35.加强人民法院基层基础建设。综合考虑城乡差异和审判实际,优化人民法庭职能定位、总体布局和队伍结构。坚持综合性和专业性相结合,加强人民法庭专业化建设。创建新时代“枫桥式人民法庭”,动态优化创建标准,充分发挥人民法庭对城乡基层治理的司法服务保障作用。加大艰苦边远地区和欠发达地区基层人民法院的帮扶力度,在政策、资源上适度倾斜。
36.推动完善司法经费保障制度。推动完善与经济社会发展、财力可能、审判执行工作任务相匹配的司法经费保障机制,加强各级人民法院经费预算管理,推动完善经费保障标准和动态调整机制。
(八)锻造忠诚干净担当的新时代法院队伍
37.加强法院队伍政治建设。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把政治标准作为第一标准,在干部选任、法官遴选、考核评价、监督管理、培养锻炼、奖励惩戒等工作中全面加强政治把关,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过硬法院队伍。引导干部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健全有效防范和纠正政绩观偏差的工作机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上级人民法院党组对下级人民法院领导班子的协管工作。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38.完善司法人员能力培养机制。完善各类人员教育培训体系,融合推进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建设,将“三个素质”建设融入考评体系。加强法官队伍专业化建设,健全法官职前培训、晋高培训、在职培训制度。完善知识产权、金融、破产、涉外、海事、环境资源等领域专业化审判人才培养机制,建设专业人才库。加强人民法院与法学院校、科研机构交流合作,完善以实践为导向的协同育人机制。
39.精简优化考核评价机制。坚持系统管理观念,统筹推进政治建设、案件管理、监督指导等工作。建立健全符合不同人员岗位职责特点的考核评价机制,构建形成科学、精简、高效的考核体系。健全法官审判业绩档案,明确业绩档案内容范围和应用机制。
40.优化人员编制动态调整机制。推进人民法院政法专项编制统筹调配、动态管理。严格执行地方人民法院政法专项编制专编专用。
41.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完善员额动态调整制度,推动完善初任法官遴选标准和程序,完善法官遴选委员会设置和运行机制。推动优化法官逐级遴选制度,畅通优秀法官助理入额渠道。严格落实法官员额退出机制。完善法官助理管理制度,优化法官助理分层培养和履职管理,健全符合司法职业规律的法官培养机制。健全司法行政人员管理制度,完善不同岗位的司法行政人员招录、培养和管理机制。落实司法警察执法勤务职级序列制度,强化司法警察规范管理。深化聘用制书记员招聘、培养、管理和保障机制改革,增强队伍稳定性。规范法院人员交流、任用机制,拓展各类人员职业发展通道。鼓励支持退休法官参与调解、案件评查等工作。
42.加强司法人员履职保障。完善法院干警权益保障机制,健全依法履职风险防范、人身安全保障机制。落实法院干警抚恤优待政策,加强因公牺牲、伤残法院干警的家庭关爱扶助工作。落实法院干警的名誉保护、不实举报澄清等工作机制,依法严惩对法院干警的诬告陷害、打击报复等行为。加强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规范化建设。
(九)完善数字法院建设体系
43.加强数字法院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全国法院一体化办案办公平台建设,实现司法数据实时汇聚、政法业务依法协同、智能技术充分运用,为全面提升审判质效提供信息化支撑,充分融入国家整体基础设施体系。加强司法数据汇聚、共享和应用体系建设,打造覆盖四级法院审判执行、诉讼服务、司法人事、司法政务等各类数据的全量司法数据平台,深度应用司法大数据提升审判质效、加强司法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推进跨部门大数据办案平台建设,推动构建“总对总”数据汇聚共享机制。
44.健全网络和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全国法院网络和数据安全运营机制建设,强化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落实和加强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构建数字法院密码支撑体系,落实数据安全分类分级保护制度,完善司法数据安全保护工作机制。完善数据采集、存储、流转、使用和安全管理规则,加强司法数据流通全过程动态管理。完善数字档案应用和管理规则。
45.完善数字技术智能应用机制。深入拓展数字技术司法应用场景,加强审判领域技术自主创新,强化智能算法、大语言模型、数字模型等技术应用,充分发挥人工智能技术辅助办案、集约事务、防控风险、方便诉讼等作用,打造安全可靠、协同高效、普惠便捷的数字技术司法应用体系,以数字化、智能化驱动审判流程、诉讼规则和司法模式变革。依托信息化手段和算法模型,建立办案数据抽查核验机制。加强对人工智能司法应用的审查监管和风险评估,建立具有规则引领和示范效应的技术应用伦理规则。
三、 组织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负责对本纲要任务的统筹协调、推进实施、督促落实、总结评估等工作,建立健全台账管理、督察督办、评估问效等工作机制,确保有重点、有步骤、有秩序地推进改革任务落实。
各级人民法院党组要落实改革主体责任,抓好各项改革任务的组织实施,加强与相关政法单位的沟通协商,有效解决工作衔接和改革推进中的问题。要增强改革主动性和责任感,因地制宜研究推出细化改革举措,有序开展探索创新。对于拟先行先试的改革事项,涉及调整适用现行法律、政策的改革事项,重大敏感复杂的改革事项,按程序请示后方可实施。要强化跟踪问效,开展常态化评估,及时总结经验、纠正偏差、完善政策,讲好改革故事,做实成效宣传,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相关负责人就《人民法院第六个五年改革纲要(2024—2028年)》答记者问
一、 我们注意到,同以往的改革纲要相比,《六五改革纲要》涉及了较多审判业务的内容,提出了一些业务方面的工作要求,请问这一变化的主要背景和考虑是什么?
答:感谢您的提问。您非常敏锐地发现了《六五改革纲要》(以下简称《纲要》)的新变化和新特点。正如您所提到的,《纲要》针对各审判领域、业务条线,提出了审判体制机制改革的相关举措,明确了加强案件审理、完善裁判规则等业务方面的工作要求,这方面内容集中体现在《纲要》主要任务的第二部分,即“完善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的审判体制机制”的相关改革举措中。《纲要》作这样的安排,主要基于以下考虑:
第一,突出司法审判工作服务保障大局的职能作用。《纲要》作为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重要载体和抓手,既要切实落实《决定》对司法改革作出的“健全公正执法司法体制机制”专门改革部署,更要对标对表《决定》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社会领域改革、国家安全体系建设、生态环境治理、高水平对外开放等方面改革部署,立足审判职能,充分发挥对各领域改革的促进保障作用。为此,《纲要》以加强审判业务工作为切入点,针对刑事、民事、行政、未成年人权益、金融、知识产权、破产、环境资源、涉外、涉港澳台等审判领域,均提出了完善审判体制、优化审理机制、健全裁判规则体系等改革举措,指导和推动各级人民法院提高审判业务水平,充分发挥司法裁判对经济社会生活的规范、引领、保障、促进作用,从而更加有力有效地做实服务保障大局的职能。
第二,推动司法改革更加聚焦人民法院主责主业。过去,谈起司法改革,大家更多想到的是完善审判权力运行、优化机构设置、调整人员编制、改革诉讼制度、健全审判管理等方面,这些当然是非常重要、不可或缺的改革内容。与此同时,人民法院作为审判机关,依法公正高效审理案件是主责主业,各审判领域的审判体制、工作机制、司法政策、裁判规则等,是影响公正司法水平的最直接、最重要的因素,是人民群众最为关注的法院工作内容,也是司法改革不容忽视、更应聚焦的重要方面。因此,《纲要》旗帜鲜明地将各条线审判业务建设纳入司法改革范畴,以改革的思维和方式完善各审判领域体制机制,这既是人民法院履行审判职责的必然要求,也是司法改革的题中之义。例如,对于社会普遍关心的未成年人保护问题,《纲要》提出,要“落实关爱未成年人提示、社会调查、社会观护等制度”、“健全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与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政府保护联动协同机制”,这就是从制度机制层面对未成年人审判工作作出改革完善,优化未成年人案件的审理方式和配套制度,推动未成年人保护更加全面到位。
第三,促进司法改革与业务建设深度融合、有机统一。《纲要》将相关业务工作要求融入改革举措,就是想向全国法院传递“抓改革必须抓业务,抓业务就是抓改革”的认识,始终以审判业务需求作为改革的导向,以审判质效、司法公信是否有效提升作为评价改革的重要标准。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创新工作思路,将改革工作融入日常、抓在平时、嵌入业务,推动改革与业务的有机融合、相得益彰。在这一工作思路的带动下,近两年来人民法院工作发生了以下四个方面的重大变化:
一是工作理念发生深刻转变。全国法院做深做实“抓前端、治未病”、案结事了政通人和,“从政治上看、从法治上办”的自觉普遍增强,更加注重案件办理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有机统一,更加注重发挥司法审判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促进法治建设不断完善的功能作用。
二是公正司法水平明显提升。坚持办案质量优先、兼顾效率、注重效果,力戒“就案办案”“结案了事”“程序空转”,以“如我在诉”意识做实公正、高效、便捷、实质性解纷,保障人民群众诉讼权益、提升诉讼体验。2024年1至11月,全国法院“案-件比”同比下降0.04;上诉率、申诉申请再审率、民事裁判申请执行率明显趋优,同比分别下降0.72、0.06、7.39个百分点;执行完毕率同比增长5.27个百分点,全国法院审判质效持续向好、稳步提升。
三是促推社会治理收效明显。各级人民法院立足审判职能,积极推进多元解纷、司法建议、有信必复、释法说理等工作,充分发挥司法审判定分止争、维护稳定、促进治理的功能作用。通过推进相关工作,2024年1至11月,全国法院收案增速同比下降12.77个百分点;依托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相关调解组织诉前成功调解纠纷1141.42万件,同比增长12.3%,源头预防矛盾、促推社会治理成效明显。
四是司法管理模式系统性重塑。坚持以“大管理观”推动管理理念、管理模式变革,更加注重以科学管理优化提升人民法院各项工作。总体上,建立完善“评案”与“考人”贯通落实机制,优化审判质量管理指标体系,一体推进政治建设、案件管理、业务指导和全员考核工作;横向上,完善各级人民法院内部的审判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裁判文书质量把关,有效压实院庭长监督管理责任;纵向上,依托“法答网”、人民法院案例库等创新机制,强化上级法院对下监督指导职责。通过不断深化探索,人民法院逐步建立起了一套更加符合司法规律、契合审判实际、适应职责要求的司法管理体系。
上述四个方面的重大变化,正是通过不断完善审判工作体制机制,将改革工作与业务建设深度融合、一体推进取得的积极成效。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坚持这一工作思路,进一步推动司法改革与审判业务融合共进、有机统一。
二、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要“健全社会治理体系”,司法作为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重要方式,请问人民法院在有效定分止争、促进社会治理方面,下一步还将推进哪些重点改革举措?
答:通过依法审理案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是司法的基本功能,也是宪法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定分止争”是对人民法院这一职责的精准概括。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张军院长指出的,“定分是依法办案,止争是化解矛盾;定分是解决案件,止争是解决问题;‘定分’重在‘止争’”。为了更好满足新时代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期待和需求,《纲要》围绕做实做优人民法院“定分止争”职能,提出了一系列改革举措。
一是以有效“止争”为目标,强化科学审判管理。《纲要》提出,“以审判质量、效率、效果有机统一为导向,构建完善符合司法规律、务实管用的审判质量管理指标体系”,以此作为评价审判执行工作成效的“体检表”。这是要求,各级法院、全体法官不仅要重视依法办案,准确判定权利义务和责任;更要注重止息纷争,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努力实现案结事了政通人和,落实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要求。
二是完善裁判理念和方式,防止“程序空转”。《纲要》提出,“强化上级人民法院审级监督指导职能,细化明确案件改判、发回的情形和标准”。提出这项改革举措,是为了切实防止案件在上下级法院之间来回反复,杜绝看似于法有据、但不解决实际问题,劳民伤财、严重损害司法公信的“程序空转”,推动矛盾纠纷尽可能一次性化解、实质性化解,以公正高效的审判切切实实地解决好人民群众的烦心事、揪心事。
三是注重审判的综合效果,实现“审理一案、治理一片”。《纲要》提出,“完善发回重审、指令再审、指定再审案件的跟踪指导、问题总结、规则提炼、通报问责机制”、“规范和完善案件提级管辖和再审提审机制适用”。需要发回重审、再审、提审的案件往往是疑难复杂案件,提出这一项改革举措,目的是为了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指导、引领作用,推动个案审判、审级监督和规则完善的深度融合,实现以点带面的效果,以公正高效的审判促进纠纷有效化解和源头预防。
四是加强释法说理,提升案件裁判的认同度和公信力。《纲要》提出,“完善全流程释法明理机制,加强裁判文书说理,提高司法裁判的说服力和认同度”。这是要求,各级法院、全体法官不能机械办案、结案了事,而要以有效“止争”为目标,阐明法理、讲清事理、沟通情理,做到既解法结、也解心结,让当事人发自内心认可法院、认同裁判、息诉服判。
有必要指出的是,司法是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重要方式,但并不是唯一方式。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我国国情决定了我们不能成为‘诉讼大国’。我国有14亿人口,大大小小的事都要打官司,那必然不堪重负!”事实上,除了诉讼途径外,调解、仲裁、行政复议等都是解决纠纷的有效方式。比较而言,“打官司”总体上程序多、周期长、成本高,而且常常会“赢了官司伤了和气”,而其他解纷方式则具有更加灵活、成本更低、更加柔性等特点和优势,同时也更加契合我们以和为贵的文化传统。正是因此,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推动更多法治力量向引导和疏导端用力”。为了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近年来,人民法院在落实自身“定分止争”职能的同时,一直在主动融入、努力促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源头预防机制的健全完善。为深化相关领域改革,《纲要》作出了一系列部署。例如,《纲要》提出,各级人民法院要“主动融入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城乡基层治理体系,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规范化建设”、“完善诉讼与非诉讼衔接机制,推动健全调解、仲裁、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诉讼、信访等衔接联动工作格局”。这些改革举措,就是要紧紧依靠党的领导,与其他职能部门、社会组织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努力以更低成本、更高效率、更佳效果有效化解矛盾纠纷。这既是有效缓解人民法院日益突出的案多人少矛盾的现实需要,更是促进国家和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三、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以经济体制改革为牵引,全面部署各领域各方面的改革。请问《六五改革纲要》在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方面有哪些重点改革举措?
答:《六五改革纲要》是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的重要抓手。《纲要》围绕为经济体制改革提供有力司法保障,重点谋划了司法审判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相关改革举措,这又着重体现在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方面。为促进提升营商环境的法治化水平,更好发挥司法审判对经营主体和市场行为的规范、引领、保障、促进作用,《纲要》围绕以下几个方面,作出了改革部署。
一是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维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纲要》紧扣《决定》关于“加快完善产权保护制度”的改革部署,立足审判职能,强调要“依法平等长久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对侵犯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利益的行为依法实行同责同罪同罚”;部署了“完善刑事、行政、民事交叉案件处置机制和裁判规则,明确涉企案件常见行为罪与非罪界限”、“健全涉企冤错案件有效防范和依法甄别纠正机制”、“依法严格规范保全程序,探索创新保全方式、保全解除机制”等重点改革任务。通过这些举措,将全面、依法、平等保护产权的任务落到实处,从司法层面做实保障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切实增强企业家人身和财产安全感,让企业家专心创业、放心投资、安心经营。
二是规范市场经营行为,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为有效规范经营主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纲要》明确了“加强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司法规制,制定和完善相关司法解释”、“完善在食品药品安全、知识产权、产品缺陷、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领域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完善行政协议案件司法裁判规则,助推法治政府建设,改善投资和市场环境”等举措和要求。这些改革举措都有助于树规则、明边界、促治理,促进各类经营主体依法守信经营,防止滥用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有利于推动营造公平有序、充满活力的市场环境。
三是完善经营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促进企业纾困重生。《纲要》严格落实中央改革部署,结合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工作实际,提出了“完善破产审判制度,健全人民法院与政府部门协同配合、联动处置破产案件机制”、“完善跨境破产协助机制”、“推动健全企业破产机制,探索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完善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衔接机制”,以及加强破产审判专业化建设等方面的具体举措。上述改革将有利于进一步发挥破产审判化解市场风险、保护各方经营主体合法权益、促进企业优胜劣汰的功能作用,推动让“僵尸企业”有序退出市场,让陷入危困的有价值企业焕发新生,实现市场资源优化配置。
四、 党的十八大以来,司法责任制改革一直被称作司法改革的“牛鼻子”,请问下一步人民法院准备如何贯彻落实三中全会《决定》中“落实和完善司法责任制”的改革要求?
答:党的十八大以来,司法责任制改革一直在整个司法改革中居于核心地位,被习近平总书记称为司法改革的“牛鼻子”。比对党的十八大以来历次大会和全会的工作部署,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落实谁办案谁负责”,十九大提出“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二十大提出“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强调“落实和完善司法责任制”,相关表述的变化说明,司法责任制改革的要求在不断提高,同时也说明实践中还存在落实不到位、配套不完善等问题,需要持续深化改革,进一步发挥好司法责任制改革的牵引性作用。围绕落实和完善司法责任制改革,《纲要》作出了以下部署安排:
一是落实“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依法加强对审判权运行的制约监督。深化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首先是要坚持“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改革要求不动摇,尊重法官、合议庭的办案主体地位,保障审判组织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因此,《纲要》提出,进一步细化审判组织办案权责,落实和完善合议制度,深化完善审判委员会制度和专业法官会议制度,确保法官行使审判权不受不当干预和影响。同时,自司法责任制改革推进以来,我们始终强调要坚持放权与监督并重,院庭长要依法履行与其职务相适应的职责,加强审判监督管理,这既是《法官法》的明确要求,也是司法责任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有效解决部分法院审判监督管理弱化、案件质量下滑等问题,《纲要》提出“完善审判权力运行制约监督机制,强化院庭长监督管理职责,加强案件质量把关”,就是要进一步压实院庭长的法定职责,实现审判权有序运行和有效监督相统一,确保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的改革要求。
二是完善法律统一适用机制,促进提升严格公正司法水平。司法责任制改革后,独任法官、合议庭对自身承办的案件直接签发裁判文书,出现了因办案主体分散,案件裁判尺度不统一的问题,这就需要不断完善法律统一适用机制,明确类型化案件的裁判理念、思路和标准,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对此,《纲要》除了对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等传统的统一法律适用工作提出要求外,更是对“法答网”、人民法院案例库这两项创新举措,提出了进一步深化改革的要求,强调要“完善‘法答网’、人民法院案例库的数据资源与在办案件的智能识别关联和精准推送机制,加强‘库网’融合发展”。截至到今天,“法答网”累计提问73万多条,答疑66万多条,向社会公开发布14批72个精选答问;人民法院案例库自今年2月上线以来,累计收录公布各类具有参考示范价值的案例4500余件,基本实现了常见罪名、多发案由的全覆盖。实践表明,“法答网”和“案例库”不仅为法官办案提供了权威参考,在促进统一法律适用、统一裁判标准上发挥了重要作用、起到了很好效果,同时为社会各界学法用法提供了鲜活素材,有利于弘扬法治精神、增强法治观念、促进全民守法,也有利于引导社会公众在遇到矛盾纠纷时依法理性维权,促进矛盾纠纷的源头预防、妥善化解。
三是完善司法问责机制,确保“有权必有责,失责必追究”。司法责任制改革以来,“让审理者裁判”已经取得了显著成效,但“由裁判者负责”仍需深化落实,司法问责的制度机制仍需进一步健全完善。对此,《纲要》从预防和追究两个层面作出部署。在预防违法审判行为上,筑牢干预过问司法审判的防护墙,明确了“严格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健全记录、报告、通报、核查追责机制”、“完善司法审判行为风险防控系统应用机制,结合司法大数据及时发现和纠治司法不规范行为,强化廉政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等工作举措。在违法审判责任的追究上,坚持追责与保障相统一,完善司法问责制度规范,提出“明确追责对象、追责事由、认定标准和责任承担方式”、“加强法官惩戒委员会建设,推进法官惩戒工作实质化运行”等改革举措,构建形成标准严谨、程序严格、处罚慎重、救济到位的惩戒追责体系,以强化责任约束,促进法官依法办案,确保严格公正司法。
五、 《六五改革纲要》中对“深化和规范司法公开”作出改革部署,请问当前司法公开的总体情况如何?下一步还将有哪些工作考虑?
答: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要深化和规范司法公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的这一改革部署,《纲要》对“深化和规范司法公开”明确了具体改革举措,释放出坚定不移推进司法公开向纵深发展的强烈信号。
一方面,大力提升公开的数量、质量和效果。今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多措并举,持续深化司法公开,加大裁判文书上网力度,公开文书数量较以往大幅增长,覆盖审判领域、案件类型更加多元,有力推动公平正义更加可触、可观、可感。据统计,今年1至11月,全国法院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新公布的裁判文书共计810多万篇,较去年同期上网数量增长67.3%。在数量大幅增长的同时,上网文书的“含金量”也在持续提高,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和各高级人民法院新公布的裁判文书数量是去年同期的5倍,全国法院涉实体审理的裁判文书上网数量也有大幅增长,新公布的判决书数量同比增长99.8%。
另一方面,持续扩大公开范围,注重规范有序公开。不断创新司法公开形式,目的是为服务社会监督、公众学法、学者科研、律师诉讼、法官办案等提供更多渠道。比如,我们建立司法审判数据常态化发布机制,每季度公开发布司法统计主要数据;又如,建成并面向全社会开放人民法院案例库,有效回应人民群众对更深层次司法公开的现实需求;再如,建设贯通四级法院的“法答网”并常态化公布“法答网精选答问”,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好评。同时,持续推进司法公开规范化建设,总结梳理当前司法公开存在的突出问题,研究制定“靶向治疗”方案,切实防止出现侵犯当事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以及披露商业秘密影响企业合法权益等情况,坚决杜绝变相阻止公众旁听庭审等公开不规范的现象。
总体而言,通过“深化”和“规范”两手抓,人民法院司法公开工作在2024年取得明显新进展、新突破。下一步,我们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深化和规范司法公开”重要部署,按照《纲要》提出的改革要求,着力完善裁判文书、庭审活动、审判流程等司法信息公开工作机制,研究制定司法公开指导性文件,进一步健全司法公开督导落实、情况跟踪、分析研判工作机制,常态化发布司法数据,并明确司法数据对外提供使用规范。在坚持深化司法公开的基础上,完善国家数据安全、公民个人信息和企业合法权益的保护机制,完善上网文书隐名规则和庭审公开规则,推动加强对不当使用司法公开信息行为的监管。总之,人民法院将坚定不移持续推进阳光司法,通过深化和规范司法公开,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