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发文日期2024年12月24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中汇交发〔2024〕400号
施行日期2024年12月24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员:
为规范区域报价业务开展,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制定《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银行间债券市场区域报价业务指引》(见附件),现向市场发布,请遵照执行。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2024年12月24日
附件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银行间债券市场区域报价业务指引
第一条 为支持金融机构立足当地,服务实体,提升地方政府债、信用债市场流动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拆借中心)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规则》(中汇交发[2010]283号)和《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现券交易指引》(中汇交发[2019]193号)等,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区域报价业务是指地方商业银行、证券公司针对其公司注册地所在地区[ 地区:指省级行政区,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包括特别行政区。]的地方政府、企业所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公司信用类债券(以下简称区域债券)提供报价交易,重点服务当地金融机构的行为。
第三条 区域报价业务的参与机构(以下简称参与机构)应为具备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境内金融机构法人资质的市场成员机构。
第四条 拟参与区域报价业务的机构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备支持区域报价业务良好运行的本区域发行的区域债券持仓规模,原则上上一年度末的区域债券持仓规模不低于500亿元,或在服务所在地区投资者方面有突出表现;
(二)具备较强的报价、定价和风险管理能力,具备一定客户基础和系统条件,在服务所在地区发行人和投资者方面经验丰富;
(三)机构内部协同良好,金融市场业务、承销业务、公司业务等业务条线有效联动;
(四)债券交易活跃,积极参与创新业务,原则上上一年度债券交易活跃度在所在地区金融机构中居前列;
(五)在支持绿色发展、服务“三农”和促进科技创新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第五条 拟参与区域报价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向同业拆借中心提交机构信息登记表、拟开展报价的债券发行人主体与债券列表等材料。同业拆借中心在收到完整材料后,根据情况组织机构开展相关业务。
第六条 参与机构可通过以下方式开展区域报价业务:
(一)通过双边报价、请求回复报价、意向报价、匿名询价、债券篮子交易、农信平台报价、iDeal业务群等方式,对区域债券开展报价交易,并响应本机构所在地区投资者债券投资交易需求;
(二)参与编制区域债券相关主题指数、创设区域债券篮子等创新业务,为市场机构提供区域债券投资便利;
(三)对接各类交易接口、数据接口,优化机构内部系统,提升本机构的区域债券自动化报价程度。
第七条 参与机构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同业拆借中心各项业务规则,妥善保管与区域报价相关的询价及交易记录,履行信息保密义务,建立健全防范区域报价业务风险和利益冲突的内控机制和操作流程。
第八条 参与机构应每半年向同业拆借中心报告本机构的区域报价业务参与情况,超过半年未按计划开展区域报价业务的机构,视为自动退出该业务;未遵守本指引及同业中心其他相关规则,或超出业务登记表范围开展业务的机构,交易中心有权要求其改正或退出该业务;退出后再次参与该业务需重新申请。
第九条 同业拆借中心根据银行间市场相关监管规定和业务规则对参与机构的报价交易行为进行监测。
同业拆借中心发现异常情况的,可向交易双方及其他相关方了解情况,交易双方及其他相关方应配合同业拆借中心调查。
第十条 本指引由同业拆借中心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一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