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发文日期2024年07月24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金函〔2024〕108号
施行日期2024年07月24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周燕芳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支持在上海国际再保险交易中心发行新型风险转移产品的建议收悉。经商上海市政府,现答复如下:
一、 关于上海国际再保险中心建设
再保险作为保险风险的分担者,在保障保险行业稳健运行、服务经济发展和国家战略方面具有重要作用。金融监管总局按照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积极推进上海国际再保险中心建设。一是支持机构集聚。支持在上海集聚再保险机构,支持在临港新片区设立专营再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法人或分支机构。二是引导业务集聚。强化统计政策引导,对经过审核的国际再保险分入保费,纳入各地区保险公司整体保费收入范围。三是给予综合政策支持。会同上海方面先后出台推进上海国际再保险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等文件,给予综合政策支持,并指导上海保险交易所完善国际再保险业务平台系统建设。
在上海市政府的大力支持下,上海国际再保险登记交易中心(以下简称登记交易中心)自2023年6月启动以来,在机构设立、规则制定、业务落地、配套保障、平台建设等方面取得积极进展。在机构设立上,已有15家保险公司的再保险运营中心、3家经纪公司分公司获批进驻登记交易中心。在规则制定上,首批4项配套规则由上海保险交易所发布。在业务落地上,首单场内再保险合约业务完成交易。在配套保障上,临港新片区管委会明确对符合条件的保险、再保险及经纪机构实施特殊支持政策,出台支持国际再保险功能区建设的若干措施。在平台建设上,国际再保险业务平台分别于2023年9月和2024年1月完成一期和二期功能建设,可为境内和跨境再保险业务提供标准化交易服务。
二、 关于在上海国际再保险交易中心探索新型风险转移产品
新型风险转移产品可以将保险风险在资本市场进行分散,对丰富风险分散渠道、提升风险管理能力、提高保险保障水平具有积极作用。金融监管总局支持保险公司根据自身风险管理需要,探索开发新型风险转移产品。一是加强制度建设。以风险管理难度较大的巨灾风险为切入口,印发《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境内保险公司在香港市场发行巨灾债券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1〕102号),支持境内保险公司在香港资本市场分散巨灾风险,助力构建多层次巨灾风险分散机制。二是开展实践探索。2021年,中国财产再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成功在香港发行巨灾债券,对超过7亿元的台风损失提供2.5亿元的风险保障,开创了境内保险公司在港进行巨灾风险证券化的先河。2023年,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香港成功发行地震巨灾债券,对超过50亿元的地震损失提供2.27亿元的风险保障,为筑牢“再保险+保险风险证券化”双支柱巨灾风险分散体系积累经验。
新型风险转移产品横跨保险、证券两个市场,事关保险公司、投资者等多个主体,对政策环境、市场成熟度要求较高。一是面临法律障碍。新型风险转移产品通常需要依托特殊目的保险公司(以下简称SPI)开展,而SPI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对保险公司的相关要求。二是发行需求有限。相对于传统再保险,发行新型风险转移产品的费用较高,且由于巨灾风险的复杂性和特殊性,该类产品的购买人一般为特定的机构投资者,存在发行失败的可能性。目前,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财产再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在港发债,境内保险公司发行需求有限。
下一步,金融监管总局将继续支持保险公司根据风险管理需要,探索开发新型风险转移产品,对其运作模式、风险安排、政策环境进行深入研究,为下一步实践探索奠定基础,不断健全多渠道保险风险分散体系。
感谢您对金融监管总局的关心与支持!
联系单位及电话:金融监管总局财险司 010-66286300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2024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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