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东莞监管分局
发文日期2024年07月23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东金复〔2024〕45号
施行日期2024年07月23日
效力级别部门行政许可批复
东莞银行: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购东莞长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请示》(东银发〔2024〕1160号)收悉。经审核,批复如下:
一、 同意你行收购东莞长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收购后你行合计持有东莞长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00%股权,同时承接其全部资产负债、机构网点、权利义务并设立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安莲峰支行、长安锦厦支行、长安新安支行、长安乌沙支行、长安厦边支行、长安厦岗支行及长安沙头支行。你行应督促东莞长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按规定办理法人机构解散等相关事宜。
二、 你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完成收购事项,并做好机构、业务、系统、人员等交接工作。
三、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安莲峰支行、长安锦厦支行、长安新安支行、长安乌沙支行、长安厦边支行、长安厦岗支行及长安沙头支行设立工作完成后,应按有关规定向我分局报告。
此复。
2024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