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文日期2024年07月22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24年07月22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代表您好: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信息和资源整合提升第五方医疗物流发展质效的建议》收悉,经商商务部、国家药监局,现答复如下:
一、 工作现状和进展情况
我委先后印发《全国医院信息化建设标准与规范(试行)》《全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标准与规范(试行)》和《全国公共卫生信息化建设标准与规范(试行)》,规范全国医院信息化功能、适宜技术选择和软硬件建设,完善医院信息化建设标准体系,同时,鼓励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根据自身情况,积极推进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一代技术应用,探索创新发展,更好地服务广大群众。2020年5月,我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预约诊疗制度加强智慧医院建设的通知》,要求各医院进一步建设完善医院互联网平台,发挥互联网诊疗和互联网医院高效、便捷、个性化等优势,打通线上线下服务,积极联合社会力量开展药品配送等服务,提高医疗质量和效率,提升医院精细化、智能化管理水平,满足人民群众医疗服务需求。
二、 关于所提建议的答复
(一)关于加强信息交互和数据共享,优化供应链流程。根据《疫苗管理法》《药品管理法》有关追溯要求,国家药监局组织建设药品追溯体系,发布实施《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导则》等12个追溯标准规范,并率先完成疫苗追溯体系建设,正在逐步有序推进药品的其它品种追溯体系建设。目前,国家药监局已建设完成国家疫苗追溯协同服务平台和国家疫苗追溯监管系统,并与全部疫苗信息化追溯系统及32个省级疾控免疫规划信息系统实现数据对接,基本实现疫苗从生产入库、销售出库一直到接种使用的全链条追溯。药品追溯体系的建立有助于药品供应链上下游追溯数据互通共享,保障药品流通安全。
(二)关于协调各个环节之间的衔接,提升整体集成性。2021年,商务部印发《关于“十四五”时期促进药品流通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加快发展现代医药物流,加强智能化、自动化物流技术和智能装备的升级应用”“构建便捷、高效、安全的现代医药物流体系”等工作任务,为现代医药物流发展提供政策保障。自2021年修订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发布后,国家药监局聚焦医疗器械经营和物流发展现状,深入企业和医疗机构进行调研,广泛征求各方意见,推进相关法规文件制修订,规范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促进医疗器械物流产业发展,发布了《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附录:专门提供医疗器械运输贮存服务的企业质量管理》以及相关现场检查指导原则等制度。
(三)关于多方协同,提高供应链资本运作增值性服务能力。我委先后印发《关于加强公立医院运营管理的指导意见》《公立医院运营管理信息化功能指引》等政策文件,围绕服务于医教研防等核心业务,统筹调配人财物技耗等主要资源,提升资源配置使用效率,促进医疗等业务提质新效,同时倡导医院探索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新型信息技术,加强信息资源整合,强化运营管理信息集成平台建设,着力提高运营管理规范化、精细化、信息化水平。商务部鼓励企业整合供应链上的物流信息和资源,探索发展物流新业态新模式。相关企业以智慧物流决策优化算法为核心,结合云计算、人工智能、机器学习等前沿技术,聚焦医药物流配送场景,提供医药供应链“调度、装载、配送、结算”全链条服务,促进各方降本增效。国家药监局要求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企业、从事专门提供医疗器械运输贮存服务的企业、跨行政区域设置仓库的经营企业应当具有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要求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保证经营的产品可追溯。鼓励其他企业建立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要求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鼓励企业数字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提升医疗器械供应链效率与质量安全。
三、 下一步工作目标和计划
我委将持续推进数字健康建设,积极促进医疗健康信息互通共享,加快推进区域信息化均衡发展,切实提升整体医疗信息化水平。商务部将立足职责,进一步做好药品流通行业管理工作,持续推动医药供应链上下游信息共享与协同,加快建设现代药品流通体系。国家药监局将组织对跨行政区域设置库房办理事项的有关规定开展研究,优化并拓展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跨行政区域设置库房的物流活动范围,进一步促进全国或者区域多仓协同物流发展。
感谢您对卫生健康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卫生健康委
2024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