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发文日期2024年07月22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税总宣传发〔2024〕39号
施行日期2024年07月22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办公厅、电影频道节目中心、中国教育电视台,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文化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税收工作的重要论述,落实落细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推动中央巡视组关于“用群众喜闻乐见、通俗易懂的方式宣传普及税法”要求的整改落实,引导社会公众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在全社会营造依法诚信纳税的浓厚氛围,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决定联合举办第六届全国税收公益广告作品征集暨展播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总体安排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文化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税收工作的重要论述,采取向社会公开征集的方式,通过层层选拔,推出一批导向正确、主题鲜明、形式新颖、群众接受度高,特别是基于纳税人缴费人视角的优秀税收公益广告作品,在全国进行展播,让社会各界和公众更好地认知税收、理解税收、支持税收,助力营造良好的税收法治环境。
二、 征集作品主题
紧扣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结合2024年税收工作重点,拟设置8个主题,分别是:
(一)高质量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税务实践。立足税收服务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大局的职能作用,综合展现税收保障国家财力、促进公平正义、推进共同富裕、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为服务中国式现代化贡献税务力量。
(二)税收服务国家重大发展战略。聚焦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及美丽中国建设等重大战略部署,展现税收精准服务国家重大发展战略。
(三)税收服务加快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展现税务部门精准落实结构性减税降费政策,重点支持科技创新和制造业发展,引导各类要素资源投向实体经济,加快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助力稳定市场预期、提振市场信心、激发市场活力。
(四)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展现税务部门持续深入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不断完善精确执法、精细服务、精准监管、精诚共治,加快建设智慧税务,不断提高税费治理效能,推动税收征管改革走深走实。
(五)税收助力优化营商环境。展现税务部门认真落实国务院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部署要求,持续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利用税收大数据构建高质量发展指标体系、精准推送税费优惠政策,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税收营商环境。
(六)税收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展现税务部门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对外开放的重要论述精神,在深化国际税收交流合作、深度参与国际税收治理、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更好服务“走出去”和“引进来”等。
(七)依法诚信纳税意识培养。深入开展税收法治宣传教育,聚焦青少年等重点群体,通过纳税光荣正面案例宣传、典型税案警示震慑等,激励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享受诚信纳税红利,引导社会公众进一步增强依法诚信纳税意识,促进全社会税法遵从度不断提升。
(八)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展现税务部门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履行“为国聚财、为民收税”的使命,充分发挥税收筹集财政收入和调控经济、调节分配的职能作用,进一步为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推动共同富裕提供坚实物质基础。
三、 作品征集分类
本届活动征集作品分为音频作品、视频作品两种形式。
四、 活动时间
2024年8月:发布活动通知。
2024年8月至2024年11月:作品征集。
2024年12月至2025年2月:作品评选。
2025年3月至2025年6月:作品展播。
五、 活动组织
(一)本次活动由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联合主办。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协调全国各级税务部门组织作品参评等相关工作,负责提供活动资金支持,指导做好征集活动的策划、组织、实施等相关工作;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负责协调全国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进行活动宣传报道、作品制作、作品展播等工作。
(二)各级税务部门和广电部门负责本地区活动宣传和报名组织工作。两部门要加强配合,在做好宣传和组织工作的同时,充分利用各自优势,协同配合,共同制作和展播优秀作品。
六、 参加方式
(一)参加对象。具备公益广告创作能力的全国各级税务机关、播出机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高等院校和个人均可报名参加。鼓励各级税务部门与播出机构、高校等机构联合制作。税务系统以省为单位报送,各省税务部门参赛数量不超过2部,计划单列市不超过1部。各地可以跨区域合作,共同制作报送。广电系统、其他单位和个人报送数量不限。
(二)作品形式。参选公益广告作品分音频作品、视频作品两种形式,须符合《第六届全国税收公益广告作品要求》(附件1)规定。
(三)报名方式。参加本次作品征集活动人员需认真填写活动报名表并盖章(附件2),连同作品的音视频U盘、创意脚本、设计说明一同寄到组委会进行报名,同时将以上资料电子版(其中报名表须上传一份word版,一份盖章后扫描件)发送至组委会指定邮箱,邮件标题格式为“税收公益广告征集活动作品-作者名-作品名”。报名截止时间为2024年11月30日。
作品邮寄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广华新城三区3号楼3单元2203,邮编:100121
组委会邮箱:ssgongyi12345@foxmail.com
组委会联系电话:010-87785054
联系人(收件人):满老师 18601375096
国家税务总局联系人:吴佳迅,联系电话:010-63417845,传真:010-63417847。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联系人:许旭,联系电话:010-86098540,传真:010-86093924。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2024年7月22日
附件:1.第六届全国税收公益广告作品要求
2.第六届全国税收公益广告作品征集活动报名表
3.税务部门作品报送统计表
4.第六届全国税收公益广告作品征集活动评审办法
5.第六届全国税收公益广告作品征集活动展播安排
6.第六届全国税收公益广告作品展播情况统计表
附件1
第六届全国税收公益广告作品要求
一、作品创作要求
作品设计制作要符合新时代价值观念,紧扣征集主题,贴近大众审美情趣,做到思想性、艺术性和观赏性的有机统一。
(一)征集活动要遵守法律法规,创作单位和个人应签署原创承诺,保证对作品拥有完全知识产权,不得抄袭、模仿。
(二)作品创作要聚焦税收主责主业,着眼当下谋长远,讲好新时代税收故事。
(三)要扎根生活、贴近百姓,善于从基层一线以及纳税人缴费人身边选取现实题材、挖掘税收故事,注重作品的生命力和感染力。
(四)作品要善于以小见大,用小人物反映大背景,用小故事讲好大主题,用小切口反映大时代。
(五)作品要具有人文关怀,力求通过具有人情味的表达,唤醒观众最普遍的情感共鸣。
(六)作品要具备受众视角,围绕纳税人缴费人关心关注的重点开展宣传,避免自说自话、生硬植入。
(七)作品创作力求出新出彩,鼓励采用故事化的剧情设置和巧妙的创意表达主题,避免套路化、同质化。
(八)作品可积极探索运用新颖潮流的艺术表现手法,为作品注入现代气息和时尚元素,提升作品观赏效果。
(九)已参加过往届税收公益广告征集活动的作品、版权已归属第三方的作品或者已经在其他比赛中获得过奖项的作品不得参加评选,一经发现,作品将被取消获奖资格。
二、作品技术标准及格式要求
(一)视频作品
1.高清晰度视频,视频格式须为H.264编码的MP4格式。分辨率为1920×1080(16:9),码率不低于15Mbps。
2.本届作品鼓励制播4K超高清作品:MP4格式,H.265编码,3840×2160(16:9)分辨率,码率不低于50Mbps。
3.横屏、竖屏均可报送,系列公益广告作品择优报送其中1部。
(二)音频作品
比特率不低于128kbps,位深度不低于16位,采样频率不低于44.1KHz,格式应以MP3或WMA主流音频格式为主。
(三)作品时长
为更好满足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展播要求,本次活动参赛作品长度限30秒/45秒/60秒/75秒/90秒/120秒六种规格,以60秒内为宜。
附件2:第六届全国税收公益广告作品征集活动报名表.doc
附件预览
附件3:税务部门作品报送统计表.doc
附件预览
附件4
第六届全国税收公益广告作品征集活动评审办法
本次全国税收公益广告作品征集活动评审工作由活动组委会统一组织部署,采取组委会评审和专家组评审相结合的方式,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通过竞争择优的方式,最终确定优秀作品名单。
一、项目设置
(一)音频作品:一类作品2个,扶持资金5000元;二类作品3个,扶持资金各3000元;三类作品5个,扶持资金各1000元;优秀作品若干。
(二)视频作品:一类作品3个,扶持资金各20000元;二类作品6个,扶持资金各10000元;三类作品10个,扶持资金各5000元;优秀作品若干。
以上扶持资金均含税。
二、评审安排
本次征集活动评审分为初评、终评两个阶段进行。
(一)初评阶段:组委会对征集作品进行初选,确定一定数量作品进入终评。
(二)终评阶段:组织税务、广播电视、公益广告等方面专家评委进行终评,确定优秀作品名单,公示后公布确定。
三、作品使用
(一)本次公益广告作品征集活动的优秀作品将在全国各级播出机构、社会网络媒体以及高铁、航空、地铁等平台集中进行展播。
(二)全部优秀作品将纳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全国优秀广播电视公益广告作品库”,供全国各级播出机构下载播出。
(三)全部优秀作品将在税务系统各级官方网站、微信平台、办税服务厅展播。
四、相关要求
(一)参加本次征集活动的作品必须由作者本人参与创作(合作作者可联名参加),作者应确认拥有其作品的著作权,如因此引起任何相关法律纠纷,由作者本人承担法律责任。
(二)作者应保证送选作品将不会涉及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著作权、商标权等法律纠纷,否则由作者本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次征集活动拒绝任何可能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作品。
(四)除非特别申明,送选作品可被主办单位无偿用于与本次征集活动相关的宣传活动;主办单位拥有将获奖作品出版音像制品的优先权利。
(五)活动规则最终解释权归主办单位;凡递交作品,即视为同意上述法律问题说明。
附件5
第六届全国税收公益广告作品征集活动展播安排
为进一步扩大本次税收公益广告作品征集活动影响力,提升宣传效果,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统一部署,在全国各级播出机构集中展播,展播时间为2025年3月至2025年6月。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税务部门要高度重视本次税收公益广告征集活动作品展播工作,把作品展播作为宣传税收、推进改革和展示税务形象的重要途径,加强同广播电视部门以及地方新媒体的沟通合作,力争将展播活动做好、做强、做出影响。
二、作品可从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全国优秀广播电视公益广告作品库”(网址:http://gy.nrta.gov.cn)中下载播出。各地作品制作完毕后可先行在本地媒体播放。获奖优秀作品将由主办方组织在全国各级播出机构、社会网络媒体以及高铁、航空、地铁等平台集中进行展播。同时,鼓励各级播出机构自制税收公益广告作品并播出。
三、各级广电主管部门要积极同税务部门进行合作,组织协调所辖播出机构参与税收公益广告征集活动作品展播工作。取得税务部门资金补贴的播出机构,每周播出作品数量不少于3次,其中,黄金时段不少于1次。
四、各级税务部门在与播出机构合作开展展播活动过程中,可自愿给予一定资金补贴。电视类播出机构参考资金补贴标准为:省电视台每年每台3万元,地市电视台每年每台2万元,县电视台每年每台1万元;广播类播出机构参考资金补贴标准为:省电台每年每台1万元、地市电台每年每台0.8万元、县电台每年每台0.5万元。
各级税务部门也可根据实际播出情况,按照“多播出,多补助”的原则,双方商定合理补贴金额。
五、各级播出机构负责作品播出统计工作,税务部门负责作品播出的监听、监看工作。作品展播工作结束后,各级播出机构同税务部门要认真填写《税收公益广告作品展播情况统计表》(附件6),经双方签字盖章确认后分别上报省税务局和省广电局,省税务局和省广电局在汇总统计后,于2025年7月20日前将统计结果报送至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联系人:吴佳迅,联系电话:010-63417845,传真:010-64317847。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联系人:许旭,联系电话:010-86098540,传真:010-86093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