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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关于政协第十四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01919号(社会管理类189号)提案答复的函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5-01-04   阅读:

发文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文日期2024年07月2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24年07月21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委员您好:

您提出的《关于赋能妇幼保健机构加强育龄女性妊娠全周期健康服务、进一步提高生育质量的提案》收悉,经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全国妇联,现答复如下:

一、 工作现状和进展情况

2016年,我委与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生育全程基本医疗保健服务的若干意见》(国卫妇幼发〔2016〕53号),部署建立生育全程医疗保健服务模式,整合孕前保健、孕期保健、住院分娩、儿童保健、儿童预防接种和计划生育服务内容,为妇女儿童提供系统、规范的优生优育全程服务,打造“一条龙”服务链。2020年,我委印发《妇幼保健机构绩效考核办法》(国卫办妇幼发〔2020〕7号),将“提供生育全程服务”纳入绩效考核指标体系,目前三级妇幼保健院普遍能够为群众提供生育全程优质服务。

全国妇联联合多部门实施“健康中国母亲行动”,指导各地因地制宜开展“健康中国母亲行动”宣传月、“关爱女性健康中国行”“健康知识大讲堂”等活动,引导育龄妇女树立“健康受孕健康一生”理念,助力提高生育质量。

二、 关于所提建议的答复

(一)关于优化妇女保健服务体系。在规范科室设置方面,我委结合妇幼保健机构评审、绩效考核等工作,推动妇幼保健机构落实《妇幼健康服务机构科室设置指南》,按照服务人群优化服务流程,整合服务内容,组建孕产保健部、儿童保健部和妇女保健部,构建整合型医疗卫生服务新模式。同时,我委正在制订《三级和二级妇幼保健院能力指南》,引导加强妇女保健、儿童保健等重点专科建设。

在完善妇幼健康指标方面,我委持续完善妇幼保健机构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将“孕产妇系统管理率”“7岁以下儿童健康管理率”等指标纳入考核范畴。制定印发《产科专业医疗质量控制指标(2019年版)》、《危重孕产妇救治体系技术评估方案》等文件,将“早产率”“巨大儿发生率”等指标纳入质量控制和评价,引导医疗机构提升孕产保健服务质量。

在制订妇女健康策略方面,我委将“妇女儿童健康状况报告”纳入妇幼保健机构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引导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全面分析辖区妇女儿童健康状况,提出针对性政策建议。在信息化建设方面,支持31个省级妇幼保健机构建立“云上妇幼”远程医疗平台,强化远程培训、远程指导、远程会诊和在线转诊等基础功能,拓展完善远程超声诊断指导、远程宫腔镜指导、远程腹腔镜指导等业务支撑功能,持续推进妇幼健康信息化建设,以信息化赋能妇幼健康事业发展。

(二)关于扩大医保覆盖范畴。国家医保局表示,2022年,17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指导地方综合考虑医保(含生育保险)基金可承受能力、相关技术规范等因素,逐步将适宜的分娩镇痛和辅助生殖技术项目按程序纳入医保基金范围。目前全国已有北京、内蒙古、江西、山东、广西、甘肃、新疆和兵团等地区从省级层面将辅助生殖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切实减轻患者医疗费用负担。下一步,将进一步加强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医保准入管理,提升规范性,稳步提升患者保障水平。

(三)关于健全职称体系赋能妇女保健专业人才队伍。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表示,在妇幼保健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方面,深入推进职称制度改革,国家层面完成了27个职称系列改革,国家职称系列保持总体稳定,对职称评审专业实行动态调整。妇幼保健医师列入第二大类专业技术人员中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中类,可以通过初级、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实现职业晋升。目前,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设有妇产科学、妇幼保健、妇产科护理等专业,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可根据实际调整高级职称评审专业,根据需要开展妇幼保健相关专业的高级职称评审工作。下一步,将继续深化卫生系列职称制度改革,完善职称评价标准,组织实施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促进妇幼保健人才队伍建设。

在妇幼保健机构岗位设置方面,指导各地落实《关于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7〕35号),在综合考量单位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需要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基础上,结合事业发展需求,科学合理设置医、药、护、技等各类专业技术岗位。下一步,将会同卫生健康部门指导各地做好妇幼保健机构岗位设置管理,按照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的原则,聘用相关工作人员。

三、 下一步工作目标和计划

您的建议对加强育龄女性妊娠全周期健康服务、进一步提高生育质量具有积极意义,我委将结合实际认真研究吸收,积极协调相关部门,优化妇女保健服务体系,建立完善政策保障机制,切实维护妇女儿童健康权益。

感谢您对卫生健康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卫生健康委

 2024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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