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法规查询 » 中央法规司法解释 » 正文
(2024年)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评审有关工作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5-01-04   阅读:

发文机关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发文日期2024年07月20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交办安监函〔2024〕1432号

施行日期2024年07月20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

为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审批工作,提升技术评审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根据《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9号)(以下简称“部令”)和有关标准规范,现就进一步做好《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等级条件》及《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审批专家技术评审工作程序》(交安监发〔2023〕140号)(以下简称“140号文”)实施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更新优化部分检测参数

根据最新标准规范,更新部分参数名称,删除现行标准规范不再开展的参数,新增标准规范中要求的检测参数,对交通工程专项中通用参数进行整合,相应的仪器设备进行调整。参数更新优化情况见附件1。后续将根据标准规范调整情况,适时更新优化检测参数。

二、 进一步细化明确专家评审内容

严格按照部令规定,将专家评分表中梯次扣分内容涉及的关键要素和有关要求,细化明确为专家评审内容。人员配备方面,细化明确检测师专业配置、高级职称人数和专业要求等,并将人员条件全部作为必备要求(人员配备要求见附件2);仪器设备方面,细化明确检定校准要求,以确保仪器设备正常使用,依法依规出具准确、有效检测数据报告;环境条件方面,细化明确结合现场检测操作对环境条件是否满足标准规范要求开展核查;质保体系方面,细化明确样品管理、不实和虚假报告、报告规范性、现场检测操作考核等关键核查内容,确保检测报告准确性和有效性。专家评审内容见附件 3。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申请资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受理和审批资质时,应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24年7月20日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 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