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廊坊监管分局
发文日期2024年07月19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廊金复〔2024〕60号
施行日期2024年07月19日
效力级别部门行政许可批复
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你单位《国任保险河北分公司关于设立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文安支公司的请示》(国任河北报〔2024〕19号)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你公司筹建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文安支公司。
二、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批复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文安支公司的筹建工作。筹建期满未完成筹建工作的,应当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重新提出设立申请,筹建机构在筹建期间不得从事任何保险经营活动。
三、 筹建工作完成后,你公司应按有关规定及时提交开业验收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开业。
此复。
廊坊金融监管分局
2024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