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法规查询 » 中央法规司法解释 » 正文
(2024年)关于政协第十四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02914号(工交邮电类419号)提案答复的函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5-01-10   阅读:

发文机关国家邮政局

发文日期2024年07月18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邮函〔2024〕88号

施行日期2024年07月18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马军胜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提案”(第02914号)收悉。您在提案中提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以下称邮政法)存在与改革决策和法律体系不适应、不衔接、不一致的问题,建议修改邮政法。我局高度重视,认真加以研究。现就目前工作进展和下一步考虑答复如下:

一、 邮政法修改工作于2022年启动,已于2023年12月向交通运输部报送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修订草案内容与您的提案内容是高度契合的。2024年7月上旬,我局会同交通运输部就您提出的修改邮政法有关建议到广西开展了调研。当前,我局正在会同交通运输部就修订草案进行论证完善。

二、 关于您在提案中提出的邮政法第二十二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抵触的问题,第六十七、六十八、六十九、七十五、七十六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相矛盾的问题,第八十四条快递定义不能完全适用的问题,衔接《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问题,以及绿色环保、劳动者权益保障等方面的问题,当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与您的提案建议内容一致,我局将继续推动相关立法工作。

三、 关于您在提案中提出的邮政法第五十三、七十二、八十一、八十五条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表述不符合国家机构改革决策的问题,我局将在后续立法程序中推动解决。

四、 下一步,我局将按照程序推动邮政法修订工作,希望您继续就后续立法工作给予指导。

感谢您对邮政立法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邮政局

2024年7月18日

(联系部门:国家邮政局政策法规司,010-88323061。)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 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