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自然资源部
发文日期2024年07月17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自然资协提复字〔2024〕016号
施行日期2024年07月17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赵建泽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制度促进矿山生态治理的提案》收悉。该提案由自然资源部会同财政部办理。您提出的有关意见建议对进一步规范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计提、使用和管理具有很好的参考价值。我部会同财政部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 关于统一基金使用范围和方式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号),健全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落实企业矿山环境治理恢复责任,2017年财政部会同原国土资源部、原环境保护部印发《关于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指导意见》(财建〔2017〕63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专项用于因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造成的矿区地面塌陷、地裂缝、崩塌、滑坡、地形地貌景观破坏,地下含水层破坏、地表植被损毁预防和修复治理以及矿山地质环境监测等方面(不含土地复垦)。2019年7月自然资源部修正并发布实施《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明确采矿生产项目的土地复垦费用预存,统一纳入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进行管理。依据上述部门规章和文件规定,各省结合本地区实际相继制定出台基金管理办法,进一步细化明确了基金计提、使用和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
目前,国家层面正在抓紧推进《矿产资源法》修订工作,法律修订草案规定“采矿权人应当按照规定提取矿区生态修复费用,专门用于矿区生态修复。”“矿区生态修复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定。”下一步,我部将积极配合财政部认真研究您关于“统一基金使用范围和方式”的意见建议,统筹推进矿区生态修复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研究制定工作。
二、 关于规范结余资金的管理使用
《指导意见》明确,各地应结合实际情况,根据指导意见的原则,制定本地区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办法。结余资金管理使用属于基金管理办法的规范范畴,宜由各地结合实际情况,在基金管理办法中予以规范。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自然资源部
2024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