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家文物局
发文日期2024年07月15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文物保函〔2024〕933号
施行日期2024年07月15日
效力级别部门行政许可批复
福建省文物局:
《福建省文物局关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福建土楼——初溪土楼群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项目的请示》(闽文物字〔2023〕391号)收悉。经研究,我局原则同意所报项目。
一、 所报方案尚需作以下必要的修改和完善:
(一)完善设计方案,调整拟建建筑立面色彩,宜采用与土楼相近的色彩,屋面采取传统材料,确保拟建建筑与周边历史环境风貌相协调。
(二)加强施工管理,不得擅自改变设计。补充项目施工和运营过程中的监测措施、临时性保护措施及相关应急预案。施工结束后做好场地清理和环境恢复工作。
二、 请你局指导地方政府完善福建土楼周边建筑环境高度、容积率及建筑风貌管理要求和控制指标,完善保护规划管理规定。
三、 请你局指导相关单位,根据以上意见对所报项目方案进行修改、完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有关规定,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后实施。
四、 请你局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项目实施过程的全程监管,组织专业机构参与指导,确保文物安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有文物遗存等重要发现,应立即停止施工并研提保护措施。
此复。
国家文物局
2024年7月15日